青岛家庭暴力数量上升 新规明确妇女救济途径

2010-11-02 04:0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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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解读

    医疗机构应参与维权活动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关于家庭暴力方面单独做了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此外,《办法》还从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不得拒绝、推诿。”“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妇女因家庭暴力、虐待、性骚扰等致伤的,应当提示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做好诊疗记录。”

    此外,民政部门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等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性骚扰等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 ,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要求,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保护受害妇女诉讼维权

    《办法》还规定,“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性骚扰、就业歧视等侵害的妇女在诉讼期间需要证据证明受害情形的,经受害妇女请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因客观原因举证困难的,受害妇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在诉讼期间,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以侵害相威胁,妨碍受害妇女行使诉讼权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建议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链接

    岛城一年来家暴事件回顾

    2009年11月1日,家住河南庄南小区的于女士在与酒醉的丈夫打架后,将自己反锁在家中,坐在3楼晾衣架上准备跳楼轻生,110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周围邻居上前来劝解,并找来于女士的丈夫当场认错。

    2009年11月25日,丈夫喝完酒后,夫妻两人争吵起来,30岁的孙女士不幸被丈夫打断了鼻梁骨。

    2010年2月23日凌晨,青岛崂山区一小区内发生一起惨剧。结婚近30年发妻甄珂莲(化名)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酒后施暴,终于在最后一次被打骂后,将熟睡的丈夫用皮带勒死了,随后她报案自首。7月16日,青岛崂山区法院一审判决,甄珂莲犯故意杀人罪,因系初犯、偶犯,且投案自首,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0年5月28日,家在南方的婉儿(化名)在嫁到青岛5年后,频频遭遇家庭暴力,不仅如此,公公婆婆也不把她当人看,儿子在他们面前打她的时候他们也是袖手旁观,最后婉儿只好带着孩子回了老家。

    2010年10月18日,家住李村的谭女士晚上睡得正香,结果丈夫突然冲进来,手持菜刀疯狂砍了她20多刀,头顶、颈后、耳后、面部有多处伤口,左手腕骨裂,幸亏10岁的儿子机智地跑出去打电话报了警,110民警赶到现场才制止了丈夫的疯狂行为,谭女士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文/记者 孟琳达  李杨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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