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要调整更有必要取消

2012-08-17 10:37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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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魏文彪

  近日,湖南永州的唐慧女士因“闹访”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劳教制度也引起社会各界的诟病。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10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8月15日《京华时报》)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12条也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按照现行劳教制度规定,仅由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时限达3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像这样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即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显然是与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事实上属于一种违宪违法制度。

  与此同时,尽管按照劳动教养实施条例规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对象主要是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员,但是由于决定收容教养的权力掌握在劳动教养委员会手中,而劳动教养委员会隶属于公安部门与地方政府,这就导致现实当中容易出现部分地方政府与公安机关任意解释相关条款,将那些因为对政府行政行为不满而上访的人员列入劳动教养范围,通过此种方式对相关上访公民实施打击报复,并由此而损害相关公民的信访权利与人身自由权。近些年来公民因为上访等原因而被相关地方政府收容教养的绝非是个案。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也对此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此外,任何人不能做自己官司的法官,属于世界通行的指导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该条原则不能得到贯彻,很容易导致执法公正与社会正义遭受损害。正因如此,对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有关方面显然有必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尽快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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