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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
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要求,河北唐山玉田县公安部门近日将该县渠梁河村玉丰热镀锌厂负责人沈宝明刑事拘留。原因是该厂存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等环境违法行为,却无视玉田县环保局及县政府的停产通知,擅自恢复生产。据悉,这是“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河北省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6月27日新华网)
为了保住GDP,无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其他执法部门,似乎都不想动地方污染企业一根手指头。哪怕是污染事实被媒体曝光了,地方政府还会主动站出来“捂盖子”,甚至帮助涉事企业化解舆论危机。这种形势下,我们冷不丁地看到一则“污染环境被
刑拘”的新闻,还真有点意外。
不过,在法治社会中,污染环境被刑拘,应当成为司空见惯的事。1989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调整,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并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这都是从严立法的表现。
入罪门槛降低了,治罪本应更容易。然而,水 、空气、耕地等环境污染虽已司空见惯,因“污染环境罪”被刑拘的案例却极少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河北首例“污染被刑拘”案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其他地方执法部门应当以此为鉴,将污染企业的负责人严格绳之以法。这既是建设法治社会、提高法律威严的起码要求,也是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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