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21日讯(记者 李保光) 骑电动车经过一施工路段时,被一
无盖古力“咬伤”,经鉴定,年近六旬的薛先生有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因协商不成,薛先生将负责污水管线工程的施工单位和负责路面工程的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最终两家施工单位被判决对薛先生的受伤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起七成的损失。由于薛先生对周边情况观察不周,被判负三成责任。
据了解,2010年5月7日晚8时30分许,年近六旬的黄岛居民薛先生,在骑电动车行经一正在施工的路段时,掉进污水古力中摔伤,后经120送至医院接受治疗,15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据了解,事发时,青岛某建设公司负责相关路段的污水管线工程,而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事发路段的路面施工。薛先生认为,负责污水管线的公司没有盖上古力井,而负责路面施工的公司没有设立禁行标志。他表示,两家公司应对自己的伤情负责,在协商无果后,薛先生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家公司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万元 。
记者了解到,经法医鉴定,薛先生鼻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均符合十级伤残;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
法庭上,青岛某建设公司表示,薛先生的伤与其无关;而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则表示,事发路段为封闭施工现场,薛先生在明知施工的情况下,擅自闯入,对于造成的后果应由薛先生自行负责。但是,作为管线和路面工程的施工单位,两家单位均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对施工道路上的污水井以及施工路面尽到了安全管理和警示义务。法院认为,两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事发前,薛先生知道事故发生路段正在全面维修,还在夜晚骑电动车未选择其他道路绕行,亦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混合过错责任。最终,经法院审查,薛先生因此次事故所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及检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 5.8万元。法院认为,两家施工单位应按其过错程度,共同承担70%的责任份额共计4万余元,余额由薛先生自行承担。
宣判后,两施工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薛先生确实是因污水井的古力盖没有盖而摔伤,青岛某建设公司对薛先生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尽管负责路面施工的单位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做到全封闭施工,为薛先生进入该路段提供了条件,与其受伤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其受伤的次要原因。最终,法院判处青岛某建设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薛先生在该路段施工的情况下贸然进入,并且观察不周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具有过错,应自负30%的责任比例。最终,二审法院判处青岛某建设公司赔偿 2.5万元,青岛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9万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