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被拐儿童买家是釜底抽薪

2013-09-29 17:2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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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

  公安部9月27日通报,近日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河南、云南等11省区警方同步开展行动,成功摧毁一特大拐卖儿童犯罪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301名,解救被拐卖儿童92名、被拐妇女2名。公安部表示,将研究出台司法解释,在严惩拐卖犯罪分子的同时,依法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伤害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拆毁了一个又一个家庭,性质极其恶劣。对此,公众简直就是恨之入骨。而近年来,公安、法院等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打拐的力度,解救了大量妇女儿童,惩处了一批又一批拐卖犯罪分子。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舆论高压和司法高压之下,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并未被有效遏制,依然猖獗。原因何在?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但不争的事实是,在我国,针对妇女儿童,尤其是儿童,存在着一个庞大的买方市场,由于买方需求旺盛,给拐卖行为提供了充裕方便的“下家”,很多拐卖犯罪分子便不惜铤而走险。

  尽管《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针对“买家”规定了刑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该条第六款又规定了例外的免责情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的司法操作中,有关部门往往会据此对买家网开一面,只进行批评教育了事,这种过于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助长了买家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也等于变相纵容了拐卖行为。

  人们不断呼吁建议严惩买家,提高买家的违法成本和风险。实际上,一些地方也已经向买家“开刀”了——比如,今年4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被拐孩子的7名买家被判处刑期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这些判决给买家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为依法打击买家积累了经验,为打击拐卖行为提供了范本。

  或许有人会担心,一直以来,司法对买家都是宽容的态度,现在突然严厉起来,恐怕买家难以理解和接受,公安、法院等部门也难以执行到位。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个问题,从严打击买家需要一个过程,一开始肯定会遇到一定难度,也可能会有较多的买家受到刑事追究,但随着打击买家动作的逐渐深入,随着公众对新的打击尺度的逐渐了解,打击买家的震慑力就会逐渐显现出来,人们买卖妇女儿童的意愿就会受到遏制,买方市场就会萎缩,被刑事问责的买家也就会越来越少。我建议,司法部门利用司法解释确定可以或者应当、必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收买妇女儿童情形后,对之后的新买家要依法严惩,对之前的买家则要奉行“从旧兼从轻”原则,这样,更有利于法律的执行,更有利于打击拐卖行为。

  严惩妇女儿童“买家”是釜底抽薪,就让我们抓紧行动吧!(作者系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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