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于11月1日正式实施,今后,山东省将通过投放一定数量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价格高时为居民基本生活提供一定保障,在价格低时保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疏导价格矛盾,从而构建起价格调整、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改革良性循环机制。
《办法》规定,价格调节基金是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通过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两种途径筹集,其中社会筹集主要从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中筹集。
“实际上,我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就陆续设立、筹集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向城乡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扶持‘菜篮子’生产和流通、补贴地方粮油储备、缓解公用事业价格矛盾、煤炭开采塌陷区环境治理等,是我省价格总水平始终稳于全国的重要因素。”省物价局局长陈充表示。据统计,截至目前,我省已有13个市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累计使用33亿多元。
据介绍,目前我省仍有济南、德州、日照、临沂四市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且省级价格调节基金缺失,导致省级价格调控能力以及调剂地区间市场价格调控需求的能力较弱。同时,各市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市在筹集方式、使用方向、资金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规定不一。
以筹集方式为例,菏泽市的价格调节基金规定按单位及个人每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三税之和的1.5%计征;聊城市则要求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含出口企业免抵调库中的调库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分别计征。同时,各市因具体情况不同,筹集的价格调节基金规模也差距甚大,多的每年可征收数亿元,少的每年仅征收几百万元。
据了解,除了财政拨付之外,省价格调节基金也将从山东电网销售的电能(不含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批发环节的成品油、燃气;省内开采的原油、天然气;通信等行业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等;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中筹集设立。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