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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杭民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3月17日《南方都市报》) “另案处理”本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指把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较多地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但在不少司法实践中,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另案处理”甚至成了“另案不理”、有罪不究的代名词,令不少民众对法律的公正产生了怀疑。
不妨看一个“另案处理”成为“另案不理”的极端案例: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在法院的判决书中,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被标明将“另案处理”。然而连卓钊非但没有受到司法审判,反而化名为连超,在公安部原部长助理、经济犯罪侦查局原局长郑少东和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的关照下,在2007年混入了广东省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名单之中——本该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执法缺乏监督,却成为了司法腐败土壤上的“罂粟”。
司法的威严和公正是社会安全、稳定的底线所在,当“另案处理”等于有罪不究,甚至涉案人还能“改头换面”“东山再起”、风风光光地跻身社会上层,这种挑战司法权威的行径里面,究竟有多少藏污纳垢的勾当在起作用?的确是到了该严肃清查、反省、严格规范的时候了。因为,如果司法不公和腐败继续使“另案处理”成为“另案不理”、有罪不究,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将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极大不良因素,并严重挑战司法最起码的底线。
显然,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首先要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查。案件“在逃”性质的判定,另行立案侦查不立案或者拖延侦查,应提送管辖却不提送、不采取追逃措施,降格处理人员等情况都应在规范之列——无疑,在严查、规范“另案处理”案件时,最大的挑战是要全力打掉其中的“保护伞”,严惩为“另案不理”提供权力庇护的腐败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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