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过劳死”《劳动法》别旁观

2014-04-17 14:23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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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赵亚麟

  不抽烟、不喝酒,小刘的生命却还是停止在了33岁。江西人小刘生前在东莞长安镇的一家公司担任开发部工程师,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发现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调查发现,小刘的尸体被发现时,已经死了近3天。小刘的工资条显示,刘某3月连续工作31天,加班时间190个小时。对此,家属质疑他是因过度劳累致使,也就是过劳死。(《广州日报》4月16日报道)

  前两天,有一则新闻:法国新的劳动法规定,在晚上6点之后在IT或咨询等业务公司工作的人员回复工作邮件、工作电话和工作短信都是不合法的。据报道,这项禁令不仅仅包括法国本土的公司,即便是谷歌、德勤和普华永道等外企在巴黎的办公室也必须遵守此规定。

  其实,即便在这条新法规实施之前,法国就早已经是全球工作环境最为轻松的国家之一了,其每周法定工作时间仅为35个小时。此外,员工每年还须配至少5个星期的带薪假期。根据法国现行法律,如无必要原因,21时至次日6时加班,原则上属违法行为。

  正当我们还在对法国人优越的工作环境羡慕嫉妒恨的时候,33岁的小刘就因为过度加班而累死在了出租屋中……而更加让我们悲哀的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小刘的死亡,他们甚至根本不用负什么法律责任,顶多出于“人道主义”给小刘的家属进行象征性的赔偿,甚至用人单位还强调:“小刘是为配合公司生产需要,自愿超时加班的。而且,他每次超时加班,均在公司填写了自愿超时加班的申请书。”

  那么我国的《劳动法》真的没有对劳动者的加班进行保护吗?事实并非如此,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显然,无论小刘是自愿加班,还是“被自愿”加班,他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已经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然而虽然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可现实却仍然逼仄。《工人日报》披露,目前,我国大城市白领处于“过劳”状态的接近六成,“过劳死”不仅威胁着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国内一家门户网站网上调查表明,近7000名被调查者中,64%选择 “经常加班”,27%选择“偶尔加班”。从每次加班时间来看,2小时以上的多达78%,而超时加班能获得补贴的员工只占17%。也就是说,违法加班早已经成了一个普遍现象,反而守法的用人单位倒成了凤毛麟角。而即便是存在着如此大规模的用工违法现象,我们却仍然鲜见一例相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的例子,《劳动法》的某些条文早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明朝的政治家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诚哉斯言!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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