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事件频发须补强制度短板

2014-05-03 09:0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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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堂吉伟德

  4月30日,西安市雁塔区20多名小学生到丈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一位家长发现接种的白破疫苗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当地外宣办称,此次丈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了 2支过期疫苗,涉及8名儿童。(5月2日《深圳特区报》)

  如果不是家长及时发现,被接种过期疫苗的孩子恐怕不止8个。问题在于,如此大面积的疫苗接种,何以连最基本的过期问题都未能查出?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尽管疫苗的流通、存储、接种都有非常严格的工作流程,然而,使用假疫苗和过期疫苗事件现象还是屡见不鲜:2003年,湖南省新宁县9000多村民被接种过期疫苗;2004年,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于家庄初级中学78名学生被接种过期疫苗;2013年,江苏常州武进区130名警察辅警被接种过期疫苗……

  大量案例被曝光,但很多接种过期疫苗的行为都以“不小心”为由被行政处罚了事。比如,2004年江苏78名学生被证实接种过期疫苗之后,当地镇领导仅要求镇卫生院密切观察,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对内部管理进行整顿。如此“罚酒三杯”式的处罚,能否奏效不言自明。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接种单位“注射过期疫苗”的行为,并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果不考虑疫苗注射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长期风险,仅按照“使用劣药”处理的话,那么逐利冲动下的“知劣用劣”现象显然难以杜绝。

  接种过期疫苗事件频发暴露监管漏洞,也提出了“如何有效监管医疗机构”的命题。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于疫苗的生产、流通环节要求相对较高,而对于使用环节的“用劣”和“使假”行为,却存在明显的短板。防止过期疫苗危害百姓健康,既需要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将现有的法律运用到位,也应强化法律效力,在补强制度上多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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