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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5月23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弄丢配枪。对此,合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虽然表示,许江违反了枪支管理使用规定,但又强调,许江一事并不是“丢枪”,而是枪支“失去控制”,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对于“带女下属开房”,则表示,“当事人没有承认他们发生了关系,也没有证据来证明当天两人发生了关系”。(5月25日《华西都市报》) 如果目前当地警方调查披露的情况属实,那么,此次合江县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许江的“丢枪”,与此前的一些警察丢枪事件相比,可能确实存在某些具体情节和程度上的不同。比如,丢枪的时间并不算长;在这段时间内,因被宾馆服务员发现并报警,枪支也未被他人拿走。
但是,合江警方如果仅仅因此便否认“丢枪”这一基本事实,强调不是“丢枪”,而是所谓的枪支“失去控制”,试图以含糊其辞的“
失控”来掩饰淡化“丢枪”的严重恶劣性质,显然又是完全说不通的,这不过是一种“窃书不能算偷”式的文过饰非而已。试想一下,一旦“丢失”,枪支如何可能不“失控”,而一旦“失控”,枪支又怎能不算“丢失”?
不可否认,尽管这种“失控”不算“丢枪”、“窃书不能算偷”式的说辞不仅令人生厌,也显得十分滑稽可笑,但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说辞却并不罕见,甚至在很多时候,已演化为一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官话套路或者官话修辞术。比如,强拆被称为“保护性拆除”,暴力执法被称为“肢体接触”,自杀被称为“自主性坠亡”,受贿被称为“礼节性收入”……
然而,事实毕竟是事实,基本的事实真相不可能仅仅因为说辞上的修饰便被彻底改变,正如“窃书不可能不算偷”一样,“失控”也不可能不算“丢枪”。对于那些习惯和热衷于此类官话修辞术的个别部门和官员来说,应该清醒意识到,这种文过饰非的官话套路,从长远来看,不仅不可能真正蒙蔽公众、帮助自己掩饰什么,反而会不断麻痹自身,失去应有的反省能力,最终为催生更大更不可收拾的事故埋下祸端。比如,如果合江县警方坚信“失控”不算“丢枪”,今天会有“失控性丢枪”,那么谁又能保证今后不会衍生进一步的“失控性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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