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零容忍”就该严惩行贿

2014-06-05 08:48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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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何利权

  今年4月下旬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为给打击行贿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将打击行贿纳入反腐重心,目前,司法部门也正在研究修改或出台相关法律政策。

  腐败官员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利用手中职权为难别人,肆无忌惮地牟取私利;另一种是面对利益诱惑难以自持,倒在了行贿者的“糖衣炮弹”之下 。无论哪一种腐败官员,一经查实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受贿官员接二连三锒铛入狱,而多数行贿者却逍遥法外。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于5月30日因涉嫌受贿被逮捕,轰动全国的招生腐败案能有如此结果大快人心,但遗憾的是,那些靠行贿蔡荣生“破格”进入人大的考生至今仍处于神秘状态,外界连其具体身份都无法得知。

  曾有专家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倘若不将那些习惯借助权力打通“关节”的行贿者一并严惩,难保他们不会把糖衣炮弹对准腐败官员的继任者,如此循环显然无益于根治腐败。此外,严惩受贿、宽容行贿不免给人一种“高举轻放”的错觉,最终损害司法声誉和政府公信。比如,吉林省人大代表、长春皓月清真肉业集团董事长丛连彪曾两次向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行贿20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田学仁因受贿1919万余元被判无期,而丛连彪仍是省人大代表。问题是,这样有行贿劣迹的人大代表,还如何代表人民?

  对行贿不予追究,只会让不法者认为“行贿成本小而获益大,值得冒险”,起不到惩戒和震慑效果。唯有对行贿者和受贿者实行“双向追责”,打消行贿者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才能彻底斩断吏治腐败的链条。此次最高检强调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将行贿犯罪纳入反腐重心,意在进一步扩大反腐的广度和深度。当然,扭转“重受贿轻行贿”的局面并非朝夕之功,司法部门在完善相关法律的同时,不妨从田学仁案、蔡荣生案等具体的司法实践开始,让行贿者也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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