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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生 6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举行《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拟出台规定:鼓励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危、急、重症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6月7日《钱江晚报》) 救人是个技术活,确实最好是由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来进行。因此,卫生部2011年曾发布伤害干预系列技术指南,如《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儿童道路交通伤害干预技术指南》等。此次,《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拟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对象,也是“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与之相匹配的是 ,该草案特别明确警察、消防员、保安、社工、导游、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职业的工作者,都应该参加急救培训。
如果有人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大部分人不敢第一时间冲上去救助,一般的担心有两种:一是自己没有急救知识,不会救;二是担心救出问题来 ,不小心还要惹上官司。其实,还有第三种,就是在施救过程中并未出现差错,但本属救不过来的,也因此惹上纠纷、官司。条例“草案”对“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的限定,即是尽量缩减因救治不当放大风险导致不良后果的可能性。有人紧急现场救护,总好过没人紧急现场救护,免除紧急施救的具备急救专业技能公民的责任 ,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也是一种合理的风险承担 、责任分配。毕竟,紧急施救面对的是风险,没人能够确保万无一失。倘若“救人者是要承担相应过失责任的”,那就是把见义勇为、无偿紧急现场施救公民 ,完全等同于履行职务行为的医生了,并不合理、适当。
史学家黄仁宇曾说:“道德非万能,不能代替技术,尤不能代替法律。凡能先用法律及技术解决的问题,不要先就扯上了一个道德问题。”《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从技术和法律入手,而非空洞的道德说教,调整紧急现场救护中的风险承担 、责任分配,完全免除“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的责任 ,加以鼓励,值得肯定,不失为破冰之举;如果能获最终通过,相信会对“遇老人倒地不敢扶”的社会现象,起到反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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