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生命安全不能设“死亡指标”

2014-06-14 11: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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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何勇海

  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安全河南创建2014年行动计划》,要求今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需控制在1098人以下,引发争议。支持者认为,事故死亡率是衡量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实际上是为了少死人,这些年执行起来确有效果;反对者则认为,设定死亡人数上限易给人造成事故死亡人数不超标就不用担责的“恶劣印象”。

  生产计划可以有指标,但保障生命安全不能有指标。因为生命价值至高无上,每一个生命都值得我们敬畏与尊重,每一个生命都应该得到安全保障。如果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也能事先计划、层层分配“死亡指标”,那么,珍惜每一个生命的现代人道期冀,就会大打折扣。

  抛开生命本身不谈,官方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似乎在为安全生产事故预留制度空间。当1098个“死亡指标”层层分配给河南各地的生产单位,他们就拥有了“计划内”死几个人的所谓权力,若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死亡指标”以内,就可以享受“赦免令”而高枕无忧,恐怕容易淡化生产单位的安全意识,在安全投入方面大打折扣,从而形成安全生产的恶性循环。

  官方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还透露出一种“事故必然论”——事故是必然会发生的,死亡总是不可避免的,不仅会影响一线职工的心理感受,且会损伤政府公信力。倘若生产事故的合理性被官方默认,必然成为生产单位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事实上,在安全生产方面,政府的政策导向,应是对每一起安全事故都零容忍,甚至追求“零死亡”。

  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其实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是一种过时、落后的安全生产理念。遗憾的是,“这并不是河南首次下达类似指标,现实中也不是河南一个省在做 ”。与其下达“事故死亡人数上限”,不如转变“事故不可避免,事故不能不死人”的安全生产理念,要求安全生产“零死亡”,并且用“铁的制度”和“铁的监管”提高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成本,让每一个生产单位都时刻绷紧安全弦。任何时候,都要珍惜每一个生命,应当是生产单位的法定义务以及地方政府的为政律令。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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