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商机关多措并举助力"食安山东"

2014-06-17 05:50   来源: 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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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小菊

  食安山东,人人之所愿。如何实现?今年全省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尚德守法 品牌引领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是一个方向。品牌引领,既能以"正能量"引领公众消费,又可以品牌创建促进食品产业升级;尚德守法,需食品企业加强主体责任意识,也需监管部门执法亮剑,打击食品行业宣传流通领域乱象;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更是人人有责,每位消费者均需明了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在食品消费领域利益受损时坚定维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任何不法行为绝不姑息。

  为保障公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上述诸多层面上,全省工商系统立足自身职能,一直在努力。

  品牌引领:商标战略带动行业发展

  近年来,省工商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扶持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优势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品牌引领效应明显。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34。4万件;驰名商标499件,著名商标2821件,均居全国前列。其中,食品类注册商标8万余件,驰名商标96件,著名商标716件。此外,全省还有地理标志商标341件和其他农产品类集体、证明商标20余件。

  按照日前省政府印发的"食安山东"品牌引领行动方案,到"十二五"末,我省将着力开展品牌引领行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创建格局,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食品放心品牌和示范单位。其中,示范创建是有效抓手和重要载体,省工商局近年来已选定了一批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单位,实行典型带动,加强示范引领。

  目前,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等食品类企业,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平邑县地方镇罐头产业集群,以及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等9家地理标志商标被确定为全省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单位,为全省食品行业商标战略推进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导。

  为引导食品企业增强商标注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工商系统以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及商贸物流、旅游及其纪念品等商标偏少的领域为重点,全面普查和深入挖掘商标注册资源,引导企业注册商标。截至2013年底,全省已有食品类注册商标8万余件,占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的23。3%;烟台喜旺、得利斯等企业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在国外注册商标175件。

  同时,为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和运用驰、著名商标保护制度,开展品牌创建和培育,大力支持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商标监管程序、异议程序、评审程序等多渠道申报驰名商标及争创省著名商标。截至2013年底,全省食品行业已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96件,占全省驰名商标总量的19。2%;著名商标716件,占全省著名商标总量的25。4%。商标对全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一大批具有山东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食品行业品牌健康成长。在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2013年(第十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我省青岛啤酒、烟台张裕、鲁花等37家企业入围。

  广告监管:净化食品广告市场

  品牌对企业的发展而言至关重要,为进行商品的营销、品牌的塑造,不少企业大费心力。但是这其中不乏部分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代言人做夸大宣传的食品广告,利用虚假违法广告推销食品,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各级工商机关始终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药广告、食品广告尤其是保健食品广告等作为整治重点,不断加大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整治力度。近年来相继在全省部署开展了"广告语言文字专项检查"、"迎接党的十八大,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专项治理"、"整治虚假低俗违法广告和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等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广告违法率逐年下降,今年第一季度全省59家重点媒体单位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五类广告"违法率17。38%,较去年同期和第四季度分别下降6。10和6。92个百分点。

  成效源于广告长效监管机制的不断健全。我省工商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一二三四五六七"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完善监管措施。"一票否决",指导媒体单位坚持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二级配合",对重大案件采取"下管一级"的方式,实现统一掌控;"三级审核",推行《山东省媒体单位广告发布审查表》,指导媒体单位完善广告审查员、广告部门负责人、媒体单位分管领导三级审查;"四级联动",完善工商系统内部省、市、县、所四级上下联动网络;"五个统一",统一事前指导、统一事中监测、统一事后执法标准、统一大要案掌控、统一学习培训;"六个一批",采取查处一批、撤销一批、曝光一批、封杀一批、责令整改一批、停发一批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七项制度",坚持联席会议、广告监测、违法广告四级通报、违法广告公告、市场信用监管、违法主体市场退出、违法主体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2、2013两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广告案件8182件,罚没款3646。69万元;其中,查处食品广告案件417件,罚没款145。1万元,查处保健食品广告案件174件,罚没款59。6万元。

  致力于食品广告综合治理效果的不断提升,工商机关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主力军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整合监管资源,综合采用工商机关行政处罚及公开曝光、卫生和食药监部门撤销审查批准文号、卫生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资格、食药监部门暂停产品销售、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暂缓媒体单位年检、宣传部门追究媒体单位负责人责任等经济、行政、法律措施,加大惩处力度。

  消法普及:让消费者知法懂法

  打造食品安全环境,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企业的自律,还需要消费者的知法、懂法、用法。省工商局消费者投诉中心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进行了梳理,以期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充分运用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让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依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由于食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消费者若遇虚假食品广告侵害,依据新《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既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消费者若遭遇食品消费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最高能获得所受损失三倍的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威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以酒类食品为重点,强化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监管。

  我省组织召开了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电视会议。

  临朐县工商局在临朐县红香椿协会指导地理标志商标的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荣成市工商局商标工作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规范使用"荣成海带"地理标志商标。

  (本版图片由宫商轩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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