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湖南衡阳,杀害姑姑及其两个孩子的12岁少年肖某被捕。肖某后来被送至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3年的收容教养。(资料图)
张千的儿子生前照片 。今年6月这个8岁的孩子被11个小学生围殴身亡 。(资料图)
发生在河北的
11名少年打死
8岁男童的新闻,近日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人们愤怒之后,既有对社会戾气的反思,也再次引来了关于降低
最低刑责年龄门槛的争议。这种争议曾在去年的重庆摔婴案中闹得沸沸扬扬。不满14周岁刑责年龄的儿童犯罪 ,该如何处置?现有的制度框架存在哪些问题?在儿童恶性犯罪事件频发、犯罪者日趋低龄化的背景下,这已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11个行凶小学生生活照旧 7月18日下午,儿子去世后第20天,河北省蔚县柏树乡永宁寨村村民张千见到了县里组织的“调解团”。“调解团”由县法院、县司法局、刑警大队、镇里和村里的干部组成,这样的规格超出了张千的预料。“要知道,媒体没关注前,政府什么动静都没有。”
6月28日,张千8岁的儿子在街上被11名小学生围殴,两天后不治身亡。一周之后,张千儿子的经历出现在媒体上,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有领导“代表县里”到他家慰问,乡长还发动干部捐了2000元慰问金交给张千。
在和“调解团”两三个小时的交流中,对方谈得最多的还是民事赔偿问题。其间,张千再次表达了希望行凶者受到处理的想法,“哪怕处理一个也行”。但对方的回答让他难以反驳:“法律和国家说了算”。
这11个行凶者中,年龄最大的差两个月14周岁,最小的不到10周岁。由于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警方也没有对11名少年采取强制措施。
张千说,事发后他曾在街上见过行凶者。随着媒体去村子里采访,家长们才把孩子藏了起来。“该吃吃,该喝喝”,这让他从感情上难以接受。
“打死我儿子,就这样算了。这次是11个,下次换成30个人,把人打死,是不是一人拿三五千块赔偿,事情就过去了?”在电话里,张千向记者又一次抛出他的疑问。
随着媒体的报道,这起儿童暴力事件引发持续关注。有人在对社会戾气进行反思,也有人像张千一样坚持认为“不能赔钱了事一放了之”,同时还有人再次提出了降低14周岁刑责年龄门槛的说法。
这样的一幕并不陌生。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挑战着公众的承受底线。2012年4月,湖南衡阳12岁少年杀害姑姑一家三口;去年2月,贵州省余庆县一名12岁少年将66岁的老太太杀死并焚尸;3个月后,广西河池市13岁少女因为不满同班好友比自己漂亮,将好友约至家中杀害并砍下其头颅、手臂。
去年11月,重庆女童摔婴案中的10岁女孩李某,因不到法定刑事年龄,警方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将有关低龄化犯罪的争论推向高潮。“丑恶凶残,这样的孩子不该苛以严刑吗?”“如果此事不了了之,那岂不是纵容其他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但去年网友对重庆女童的责问,如今仍未找到答案。
最低刑责年龄该不该降? 14周岁的刑责年龄红线是否还适应当下环境,究竟该不该降低?近年来,无论是法学界的学者,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此早有争议。
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家卫跃宁也表示,不管最终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现在已经到了重新研究和认真论证这一重大问题的时候。
记者梳理发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也曾变更过。1951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早前身)在一个批复中指出:“未满12岁者的行为不予处罚”。4年后,司法部的一个批复中按照劳改条例将少年犯及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界定为13周岁。
1963年10月9日的刑法草案第33稿则将最低刑责年龄改为14岁,此后,这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
降低刑责年龄门槛的支持者认为,最低刑责年龄没有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调整,与社会现实已经不相适应。江苏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吴克骞撰文称,“今天13岁的少年与三十年前的13岁少年,无论是生理发育,智力发育,知识水平和辩控能力方面都已迥然不同。”
对于上述观点,从事少年犯罪专职预防的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余海燕并不认同。“儿童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儿童保护公约的准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向来坚持少捕慎诉少羁押。”余海燕说,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更强调“教育保护”,而非刑事惩罚。
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基本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当。意大利、德国、日本、泰国等绝大多数国家均以不满14岁作为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印度、加拿大、希腊等为12周岁;相比而言,英国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设定为10周岁,美国一半以上的州设定为7周岁,属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较低的国家,但英美两国都对控方指控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实际上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的严谨判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对这种争议早有关注。他认为,有没有降低刑责年龄的必要性,将门槛降到哪个年龄合适,都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用数据说话,“起码要对全国一半以上省市的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数据调研。”
“虽然现在资讯发达,未成年人对客观事物了解多了。但能否对客观事物做出准确的是非判断,是另外一种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定依据在于后者,不在于掌握知识的多少。”洪道德说,一放了之他并不赞同,但把最低刑责年龄一降就完了,这个主张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收容教养方式太过粗放 其实,在与“调解团”表达自己的意愿之前,张千曾就如何处理行凶者问题多次咨询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方告诉他,已经向上级主管单位提交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申请。但考虑到收容教养的条件要求苛刻,“上级批不批准,还很难说。”
记者就此问题向蔚县县委宣传部求证,对方回应称,对于行凶者的处理,尚没有最新进展。
“收容教养作为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文告诉记者,公安部曾出台规定,要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
虽然1993年公安部曾专门下发通知,未满14周岁的人犯有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同样适用收容教养。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满14周岁的少年,是否适用收容教养,有关部门会更为慎重。
“需要充分考查是否符合犯罪少年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应强烈或通过收容教养更适合矫正犯罪少年的犯罪心理等情形。”傅文介绍说。
广西、江西、陕西等部分省份公开的犯罪少年收容教养规范显示,对收容教养未满14周岁犯罪少年的审核,更为严格。一般来说,满14周岁的收容教养申请,经区市公安局审批即可。而未满14周岁的需要经过省公安厅审批。
记者回访湖南衡阳12岁少年杀人事件了解到,涉案少年肖某被送至湖南省未成年人劳动教养管理所,接受3年的收容教养。杀死66岁老太太的贵州余庆县少年焦某也被送至当地的少管所。
而梳理近来见诸媒体的未满14周岁被收容教养的案例会发现,除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反应强烈的因素之外,和肖某、焦某一样,当事人多是单亲家庭或者父母双亡找不到监护人。
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多数涉事少年被安置在少管所,特殊情况下会有例外。比如,因广东省内没有专门的少管所,逃学被父亲殴打后把父亲毒死的广州11岁女孩小小就被广东省女子劳教所代管。
但这种收容教育的作用有多大,如今饱受诟病。接受记者采访时,南方某省儿子因杀人被收容教养3年的李先生坦言,教养的效果并不明显,孩子仍然撒谎、调皮,且少管所管理并不规范容易“交叉感染”。
“现在的各未成年劳教人员管理所,基于场所管理教育资源利用和生产经济压力,往往存在大龄未成年劳教人员与小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甚至成年劳教人员与未成年劳教人员同工同教现象。”四川省未教所工作人员刘海专门撰文称,这些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对未知世界充满着极大的好奇,有较强的模仿能力,极其容易传习作案手段,染上不良习气。因此,这种太过粗放的管教方式,完全不利于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的矫治和成长。
需要完整的制度设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教师刘慧娟在2011年进行的一项大规模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青少年违法12.2岁是起点,开始偷拿他人财物;13.9岁开始破坏公物、喝酒等等。调查还显示,12.2岁是青少年开始违法的平均年龄,13~14岁是不良行为的高频期,16.2岁开始进入到犯罪、刑事司法的范畴。
四川省未教所曾对收容的未教人员进行分析,其中23人因为故意杀人被劳动教养,占全所未成年劳教人员的7%,平均年龄不满13岁,最小为12岁并且犯罪动机幼稚。比如,2009年4月该所新收三名未教人员,分别为15岁、13岁和12岁,因不愿与同村一名5岁小孩一起玩耍,共同将其杀害。
如何应对未满14周岁犯罪儿童,成为一道难题。
采访过程中,洪道德提醒,对于未满14周岁的涉案少年,不能忽视其父母的监护责任,“我认为对父母的惩罚应该是加倍的。”
“我们需要法律做最后的托底,但保护是有边界的,不能一刀切、一味地保护。因为的确有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太恶劣,超出了我们要好好保护的范畴。”儿童保护专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童小军认为,如何处置未满14周岁犯罪少年,是一个细致系统的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
在童小军看来,首先要做的是风险控制,通过专门的组织、专业的人员介入,对涉事少年的行为进行考察和评估。“如果行为太恶劣,需要先把危险性去掉。如果不恶劣,那就要对他们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更应该是社区范围内的矫正,而非教养系统的管制,把一群问题少年关在一起。但无论怎样,最终目的是让他们回归社会。”
童小军强调,针对问题少年的矫正必须是一对一的,矫正人员必须是专业的,需要从头到尾负责一个孩子。
上述做法,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得到检验,而我国缺少在方面的制度。“社区矫治在我国早已存在,但是由谁来管理、管理的程序究竟是怎样的、在此过程中青少年应该遵守什么样的准则,全国范围内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标准和做法。”童小军说。
山东某司法局安帮科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国内的社区矫正中,并未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划分开来,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另外,社区矫正志愿者,多是由街道社区的退休老干部、妇联、共青团人员组成,缺少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人才,这些都是现实的困境。
记者 朱艳丽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