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举报怀疑是同事所为 散布谣言毁人名誉

2014-08-15 13:41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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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马云帅) 散发虚构事实并带有侮辱性的信息,对市民臧某的名誉权进行损毁,导致其名誉受损并出现身体不适接受治疗,被告郭某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近日,胶州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依法判定郭某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向当事人支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

  在一家公司经营食堂的郭某,因为有人举报,食堂被相关部门查处。因为之前就曾经有人在该公司QQ群办公网上发帖评论其经营食堂的问题。对此郭某怀疑是同一公司的臧某所为。

  因此郭某在2013年6月份在该公司的QQ群办公网内发布信息,称臧某“作为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用他人名字散布谣言、诽谤他人,向食药监等部门诬告食堂管理员,妄想再一次关闭食堂”,以及“串通他人拉帮结派,歪曲事实,搬弄是非,互相串通流言蜚语,传播谣言,嫁祸他人”等内容,同时郭某还把这些内容打印出来送到该公司管理层手中。

  臧某知道这一消息后,觉得自己和郭某是同事关系,他所说的这些事情都是郭某无端猜疑,认为其捏造事实,散发“小字报”传播范围广、影响大,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给自己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伤害,给工作造成了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臧某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郭某辩称这些问题不是无端猜疑,而是经过核实,举报电话是原告的办公电话,因此他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原告行为。

  在庭审中被告不承认“小字报”是他发放的,原告提请了证人证言证明是郭某发放。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小字报”确实是被告制作并在其公司内部发放,而实际这些虚构的事实也并不是原告所为,且被告辩称的反映问题电话也没查询到与原告相关。

  原告主张,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身体不适,出现一系列身体不适状况并接受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结合医生的病理分析,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中,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针对原告虚构事实并使用侮辱性语言制作“小字报”在公司内部大量散发,传播面较广,主观上具有对原告名誉权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导致原告在公司中的威信极大丧失,且身体出现不适状况并接受相应治疗,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依法判决郭某向原告书面道歉,并将道歉书在两人公司内部传达,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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