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高级教师要有支教经历 老师:能否放宽政策

2014-08-22 05:59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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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对中小学教师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关系着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8月21日,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陈健做客“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就“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政策”与广大中小学教师、市民朋友和网民朋友进行交流。

  据了解,去年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山东省将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不过,对许多骨干教师来说,这样的规定也有些措手不及。“高中教师今年评职称需要有一年以上支教经历,这让大部分高中骨干教师措手不及,因为他们一直耕耘在高考备考一线,大多担任班主任,根本没有支教的机会。市局能否考虑放宽政策或用其他条件代替该要求?”有老师提出建议。对此陈健处长表示,山东省教育厅尚未部署2014年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对于职称工作中与支教相关政策和问题,市教育局也多次向省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和沟通,争取能够合理解决。

  访谈中,也有教师咨询中小学教师职称岗位结构比例的问题。“请问,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岗位结构比例怎样?中小学教师的岗位结构比例是否统一?”一位老师提问说。对此,陈健表示,青岛市中小学校执行全省统一的的岗位结构比例,由市级、区(县)级政府人社部门根据不同学段的岗位比例标准分别设定。小学、初中、高中学校的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定比例随着学段的升高而递增,在设置岗位方案时也是分别设置。因为中学岗位设置比例高于小学,因此在相同情况前提下小学教师的岗位相对较少,竞争也就相对激烈。

  “教育局能否制定全市统一的评职称标准,不要让各县市再根据实际情况在加“土政策”。”有老师提问,对此,陈健表示,青岛市教师职称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省、市政府人社职称主管部门的规定,无权自行制定职称政策和评价标准。“在符合各级政府人社部门政策的基础上,各区市职称主管部门在进行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中,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标准。各单位在进行职称推荐工作中,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推荐办法,但须经过教代会表决85%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如对所在地区职称主管部门的政策有意见或建议,可与其进行联系和反映。”

  记者 孙祥辉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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