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把孩子交到家长手中,导致三岁男童溺亡,最终幼儿园被判担责八成;两高中生打闹造成一人受伤,法院判决双方各担责五成……校园安全一直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记者调查了解到,岛城法院每年审理校园伤害类案件100余起 ,主要发生在小学 、初中,学生在校受伤多为课间等时间,但与不少人的感觉相反的是,学生在校受伤,根据学生年龄以及实际情况不同,学校并非一定会承担责任。随着新学期开始,学校、家长以及学生自己,应该如何避免伤害的发生,伤害发生后,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男童溺亡园方担责八成 莱西的王先生育有一子。因为忙于生计,在儿子童童3岁的时候,王先生便将其送到赵某开办的私人幼儿园。双方约定 ,早晨由王先生将孩子送至幼儿园,傍晚由赵某开车将童童送至其所在村村委办公室门前交给王先生或其家人。
2013年 6月 23日下午,赵某按照约定将童童送至北埠后村村委办公室门前。按照赵某的说法,他当时远远地看到一个老太太走了过来 ,误以为这位老太太就是童童的奶奶,所以,就开车离开了。赵某离开后,童童走至200米远处的一个水塘,最终溺亡。事发后,王先生多次联系赵某协商赔偿,均遭到拒绝。为此,2013年 8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承担80% 的责任,并索赔23.9万元。
莱西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年仅3岁的童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赵某应该按照约定 ,在放学后将其交给王先生或其家人后方可离开。但是,事发当天,赵某在未等到童童家人来接的情况下离开,对童童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王先生在约定时间内未及时接童童放学回家 ,对事故的发生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承担80% 的责任,赔偿23.8万元。
案例二:课间摔伤学校担责四成 小东是市南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 3月31日下午,在第一节课和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期间(学校运动会前的彩排时间),小东把学校的三联压腿训练器作为单杠使用,在上面玩耍时不小心从训练器上摔下。后经医院诊断,小东肱骨踝上骨骨折伴骨骺损伤(左),事故发生后,学校为小东垫付医药费3000元。后经鉴定,小东的两处损伤分别为9级和10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案中,事故发生时,小东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该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校内伤害事故的发生。小东在课间休息时受伤,不能证明该校已经完全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其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是造成小东此次伤害的原因,应该承担40% 的责任;另一方面,也不能苛求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密切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活动动向,小东虽为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学校已经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小东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其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 60% 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由校方赔偿5.4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东父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三:床铺有瑕疵学校担主责 小凤是胶州某寄宿制中学初中生,2012年 9月 20日中午 ,小凤正在宿舍休息,老师检查午休时,发现该宿舍有同学在说话,遂令违反纪律的同学到宿舍外面接受批评教育。然而,在小凤下床时,失去平衡撞在窗台上。后来因为疼痛留在宿舍休息,下午未去上课,并请同学代为请假。当天下午 4时许,班主任到宿舍了解情况后,打电话将相关情况告诉了小凤父母。家长赶至学校后,将小凤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医生诊断,小凤的病情为脾破裂,腹部闭合性外伤。当晚11时许,医生为小凤实施了脾切除手术。在医院接受22天治疗后,小凤出院。2013年 2月,经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凤因外伤致脾切除评为六级伤残,且后期对腹部修补美容费用第一疗程为7500元至9000元。
胶州法院审理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小凤父母提供的宿舍及床铺照片显示,现场床铺为陈旧的木制双层床,上铺和下铺之间没有上下用的梯子,仅在床柱上安装了一块木制楔形物。据此,法院认为,涉事学校提供的床铺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该承担责任。此外,事发时小凤年满12周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能够回避风险,保护自己,其下床时因大意而失去平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可减轻学校的责任。
经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学校承担80%的责任为宜,最终法院判决由校方赔偿11.8万元。
案例四:打闹受伤学校未担责 小于和小金是平度某中学高一学生,2012年 12月 10日上午,在下了第一节课后,二人一起玩闹,后二人互相抱在一起摔倒在地上,导致小于受伤。随后,小金和另外几名同学将小于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根据病历记载,小于为右胫骨骨折。后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 ,小于右胫骨骨折致残程度为9级。事故发生后,小于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小金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二人及其监护人均曾签署《校园安全承诺书》,其中第二条规定 ,不在校内追逐打闹等。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意外事故,二人在玩闹过程中,均没有预见到此次事故的发生,双方主观上均不希望伤害的发生。结合双方各自的责任,应该以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由于学校在小于受伤中无过错,在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上不存在瑕疵,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经核算,小于的损失为7.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金父母赔偿3.5万余元。
特点:七成伤害发生在课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马新告诉记者,近几年以来 ,本地法院所受理的校园伤害类案件,每年都在100余起。综合来看,70%的校园意外伤害案件发生在课间等时间。此外,此类事故主要发生在小学和初中阶段,而幼儿园和高中阶段的意外伤害事故相对较少。
同时,此类案件一审上诉率较高。从侵权行为发生地来看,近年来 ,随着辅导班、托管班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些教育机构质量良莠不齐,加上教学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导致该类案件范围从传统的中小学校向社会各种教育机构全面扩展。案件成因也从个别学校的单一问题发展到多个学校的共性问题。
从法院的裁判方式上看,该类案件调撤率始终不高,且上诉率较高。马新表示,一方面,受害学生家长在处理问题时,情绪激动,不能理智面对,往往提出过高数额的赔偿;另一方面,学校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并非校方原因或已协助积极救治,尽到合理责任,不同意学生家长的诉求。此外,调解难度大,诉讼双方难以达成有效的民事赔偿协议,是造成目前该类案件调解结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
提醒: 在校受伤学校并非一定担责 10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教育、管理机构适用的是“过错推定”。换句话说,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法院有理由推定其有过错。但是,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市中院少审庭法官高广鹤表示,对于10岁以下的孩子,在校期间 ,老师、学校需要尽更多的注意义务。
家长对学校责任承担存在认识误区,往往以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就是校方的责任,以此来规避自己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实际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要学校不存在过错且尽到教育 、管理的职责,那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平时应该教育孩子不要伤害别人、如何躲避危险,冷静处理同龄人之间的矛盾,避免拳脚相向。”此外,一旦发生纠纷,家长首先应该保持冷静,并固定证据,积极和相关方进行协商。
措施:典型判例统一赔偿尺度 记者了解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益,市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学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堵塞漏洞、防微杜渐,提升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的意识和水平 ;与教育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就易引发
校园伤害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探讨科学合理的应对和保护措施。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校园伤害赔偿的详细法律法规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各地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下一步,市中院将选取典型案例,并对疑难复杂问题,以案例研讨等形式进行专题座谈,统一校园伤害类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此外,市中院还将强化先行调解,推行全程调解。把握纠纷化解提前的原则 ,以学校为主导,先进行内部调解,法院提前介入可使此类纠纷就地快速解决,适时邀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相关人员一同参与调解,以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切入点,充分做好当事人工作。
文/记者 李保光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