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范地方债管理 地方政府举债中央不救助

2014-10-03 07:4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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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曾发通知规范融资平台

  这份四千多字的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记者从财政部了解到,早在2010年,国务院也曾发布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仅是针对融资平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像此次全面发布管理意见,尚属首次。

  新规强调“疏堵结合”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与新预算法实现对接

  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也凸显“全面性”——并非仅仅强调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而是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记者对比发现,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地方债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10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正式下发。这份地方债管理“新规”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我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中央控制举债“天花板”

  借债,首先要明确怎么借?谁来借?借多少?根据这份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份最新规定明确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

  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谁举债谁负责,此次出台的意见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偿债的“责”,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当然,对于债务风险防范要贯穿各个环节,“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意见中明确。

  经营性项目推向市场

  融资平台公司是原来地方政府举债搞建设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那么新《预算法》允许地方举债并限制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发行债券之后,对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今后怎么办?

  意见中明确三个渠道: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优先保障在建项目收尾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中同时制定了各项过渡期措施。对项目自身收入不够偿还的债务,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增强盈利能力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

  这份意见还明确:“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据新华社

  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由此拉开改革大幕


  继新版预算法为地方政府举债开出“明渠”后,国务院2日发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新规又清楚勾勒了地方债务治理路线图。值得关注的是,此前饱受诟病的上万家地方融资平台也将由此拉开改革大幕。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如不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隐患。尤其是上万家融资平台的处置和改革,已成为理顺金融市场脉络的关键。

  在原《预算法》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举债,今后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是否会影响这些领域发展也引发地方关注?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指出,尽管新《预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举债方式,但此次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上述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要破解地方政府融资乱象,就不能让本来逐利的资金搞政府公益项目,把融资平台政府融资的功能剥离出去很重要。”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高说。据新华社

  链接

  “地方政府性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日电 仔细查阅此次出台的国务院意见,同时在文中出现了“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种表述,这两个概念是否相同?不同表述出于何种考虑?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范畴,除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的债务。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今后地方政府只能由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借,只会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

  “考虑到《意见》既要规定今后的规范管理,也要兼顾存量债务的过渡处置,因而在不同的政策点采用了不同的表述。”这位负责人说。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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