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底修刑法拟增"收礼罪" "礼尚往来"可能涉罪

2014-10-19 08:1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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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图



  10月1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上,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议案,据悉,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

  本次常委会会议将于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常委会将审议的法律草案(议案)还包括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的议案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

  此前,在“贿赂案件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有专家曾透露,为打击官员“礼尚往来”,正在研讨的刑法修正案(九)或写入收受礼金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过去一直主张设立收受礼金罪。这次写入草案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该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据《法制晚报》

  分析 收礼入刑是否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一位官员将一名商人所送的百万现金,以自己儿子的名义送给寺庙,是否算“受贿”?最近,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案这笔“功德款”引起较大争议。在去年12月一审中,广州中院认为黄志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所获功德并非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未认定这100万元为“贿款”。检方提起抗诉,认为捐赠不影响受贿。

  按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除非是“索贿”,其他的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这往往成为部分官员为己辩护的“尚方宝剑”。而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受贿罪的认定上都没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一些学者和检察官指出,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入罪条件、量刑标准等规定不合理,已然成为打击贪官的法律障碍,呼吁降低入罪门槛、修改定罪标准。

  逢年过节、乔迁就医、红白喜事等收受礼金的现象,在官场蔚然成风。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杨指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主要是担心扩大打击范围,将一些“礼尚往来”的行为入罪,过于苛刻。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却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受贿行为辩护。

  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相关规定也显得落后。《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年的一篇文章提到,全球至少有92个国家出台了禁止违规收礼的法律法规。

  刑法修改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构成要件去除,就意味着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也将受到刑责。但问题随之而来:如何量刑?是否会导致打击面过大?

  经常为职务犯罪人员辩护的炜衡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唐波对记者指出,中国毕竟有婚丧嫁娶送礼金的习惯,这一要件去除后,需对受贿罪进行制度上的设计,区分收取礼金是因为权力还是因为亲情,既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又避免打击扩大化。

  中纪委网站一篇题为“收受礼金行为的准确认定与立法完善”的文章认为,与人情往来相比,收受礼金的行为往往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额较大。该文提出,对一次性收受巨额礼金、短期内连续收受巨额礼金的,当在受贿罪中设置条款加以惩戒,对收受礼金数额较小,属正常人情往来的,也要进行限定,如对收受单笔礼金的数额和年度收受礼金总额进行限制。

  王殿学 吴笋林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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