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21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9日,相关部门宣布,将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据介绍,今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从今年10月开始,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通过各自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26件,省以下税务机关共公布536件。
税务机关将会把案件信息推送给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由这些部门对案件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其中,“禁止部门高消费行为”的惩戒措施包括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指出,通过对企业、个人、财务人员的共同惩戒,可以有效发挥多项措施组合拳的威力,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同时,联合惩戒将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有关部门今后将密切协作,促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适时出台对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切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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