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1月9日消息 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发生,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伤害,为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为及时侦破此类案件,市公安交警部门克服困难,统一调度,合力攻坚,不断摸索有效侦缉方法,进一步提升追逃队伍专业化水平,2014年,公安交警部门成功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105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撞断限高杆后逃逸 铁证如山不容抵赖 2014年12月16日早上5时许,位于环湾路北向南方向与杭鞍高架路的入口处原本限高2.9米的限高杆横梁被撞出去大约15米,占据了三个车道中的两个,肇事车辆逃逸,该起事故引发了严重的交通拥堵。接到报案后,民警迅速对肇事现场进行了勘察,从横梁被撞出去的距离和横梁高度分析,初步断定,肇事车辆应该是一辆大型货车。
专案组对案发后杭鞍快速路视频监控进行了分析比对,走访了42名行经此处的驾驶员,最终确定了案发准确时间为5时2分至5时7分之间。民警迅速通过电话与此时间段内通行的嫌疑车辆鲁CD5950大货车驾驶员取得联系,但该车驾驶员拒不承认驾驶车辆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拒绝接受调查。为进一步巩固证据,专案组在手握视频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视频监控和智能交通管控平台,找到了案发时鲁CD5950号大货车前后行驶的两车驾驶员。经询问,再次确定肇事大货车的特征与鲁CD5950号大货车的特征基本一致。12月24日,办案民警驱车赶赴淄博,在临淄交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将肇事嫌疑人闫某和肇事嫌疑车辆一并查获。面对如山铁证,抵赖拒不承认事实的闫某最终无法抵赖,对其驾车将杭鞍高架路限高杆撞损后驾车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2月26日,交警部门对闫某做出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
数万张照片中锁定嫌疑车辆 2014年12月19日14时27分许,交警部门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环湾路往青岛方向瑞昌路桥下北100米远路边的地下躺着一个人。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发现一中老年男子头南脚北躺在马路西侧地上,“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检查确认当事人已经死亡,肇事车辆已经逃离现场,事发路段行人较少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破案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专案组经过深入研究,决定兵分三路,一路对现场路段的监控视频进行调取,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寻找现场目击证人,沿事故发生后嫌疑车辆所有可经路段进行查找,并调取事故发生时间段所有可疑路口的视频监控,第三路通过现场遗留的细小碎片对各种车型进行比对,经过一夜的筛选确定肇事车辆车型为“奇瑞”牌Q3型轿车。案发第二日上午,民警赶赴平度调取事发时段路过现场的大客车记录仪所拍摄视频,并派民警从数万张案发前卡口照片中筛选出嫌疑车辆,历经十九个小时的连续奋战,于次日上午查获犯罪嫌疑人王某。经查,肇事逃逸车辆驾驶人王某对其酒后驾驶“奇瑞”牌轿车在环湾路上发生撞行人事故后逃逸一事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面临法律的严惩。事后,群众送来“交警显神威,心中为人民”的锦旗,表达对民警的感激之情。
撞人逃逸找人顶包 天网恢恢无处可逃 2014年12月7日晚,李沧区金水路1025号门前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两名年轻女子被一轿车撞伤,肇事车辆逃逸。接报后,公安交警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案件。通过现场遗留碎片与视频监控和智能交通管控平台比对等技术手段,专案组案发第二日下午锁定鲁B553**的紫色轿车有重大肇事嫌疑。通过排查,案发次日晚18时许在李沧某汽车修理厂民警依法查扣嫌疑车辆。经比对,嫌疑车辆左侧大灯破碎,与现场遗留碎片基本吻合。
12月9日,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自称是驾驶员的徐某到大队投案,经过六小时的严格审查,徐某交待他是顶包者,真正的肇事者是其表哥辛某某。专案组连夜将辛某某抓获,辛某某交代了喝酒驾车肇事逃逸的全部事实。至此,经过三天三夜的连续作战,“12.7”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逃逸者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近乎为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逃逸者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情节严重还将受到交通肇事罪的追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一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行为人逃离了事故现场,一般认定为肇事逃逸。一旦逃逸,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刑责,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仍要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仍要驾驶、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等……在实施上述行为后选择逃逸的,将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者多抱恐慌心理,害怕承担巨额经济赔偿;再就是畏罪,害怕由于造成重大事故受到法律追究;另外就是侥幸,事发地点偏僻、时间较晚或者较早的,想着没有目击者或没有监控,有些肇事者利用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想着不会有人揭发、举报,想着公安机关不可能查到自己,从而铤而走险。对此,
青岛交警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固定视频监控设备的普遍使用,加上社会进步带来的如行车记录仪等移动录像设备的普遍使用,社会广大群众对肇事逃逸的痛恨,逃逸者要想真正实现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近乎为零,所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事儿既然已经发生了,还是按程序处理的好。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文
徐圆 [编辑: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