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跨界污染东营 东营环保局"支持起诉"

2015-01-16 09:17   来源: 齐鲁晚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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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东营1月15日讯(记者 王光照 张园园 段学虎) 1月1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浙江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非法处置造成“跨界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索赔1000万处置费,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也被允许支持起诉,这是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起诉书介绍,浙江新安化工下属建德化工二厂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徐国富处置。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徐国富将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液”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自然人李强和李兆福处置。此二人通过浙江省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违法将一部分“磷酸盐混合液”运至东营市,由东营市某县一公司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涉事4家企业及两位自然人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处置费,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磷酸盐混合液”进行合法处置。“该案有几个特点值得关注。”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告诉记者,首先,该案属于跨界污染问题,是目前严厉打击的案件。再者,1月13日上午九点多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下午东营中院就立案,速度如此之快源于今年1月7日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作出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此前,该类案件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

  东营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该案也成为全国首例环保行政机关支持环保组织诉讼的案件。作为支持起诉人,环保部门能够提供专业协助,与社会组织形成打击合力,对违法企业也会造成更大的震慑作用。

  名词解释

  什么是支持起诉?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未起诉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司法保护。支持起诉的方式,一般是启发、鼓励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而不是代替起诉。同时,当受害人决定起诉后,支持起诉人还可以从物质上、法律上、道义上给予帮助。

  头条链接

  环保局支持起诉 有利于调查取证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在一些案件中,环保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手段,有时并不能达到最有力的惩处, “这时可通过公益诉讼来解决。”

  “作为直接监管的行政机关,环保部门可以给我们提供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在法庭上提出来,对整个诉讼非常有利。”马勇告诉记者,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得知本案被告侵权行为后,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支持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中将提供技术咨询或协助调查取证等。东营市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环保部门作为支持起诉人,可以提供更权威的检测数据等,与社会组织联合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马勇表示,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但“跨界污染”这样的案例在其他地方可能也存在。他们希望通过打造一个样本案,对以后类似案件起到警示和示范的作用。齐鲁晚报记者 王光照张园园 段学虎

  案件还原

  浙江产污染物 输入德州万吨余,东营720吨


  东营市公安部门及环保部门介绍,去年5月,他们接到线索称,在浙江一起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子中,一部分危险废物被输入山东东营。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并破获了该案件。

  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书的介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是建德市一家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其为了节省危险物质处置费从而获得更大的非法利益,将其生产草甘膦农药过程中产生的“磷酸盐混合液”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徐国富处置。

  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徐国富将上述危险废物“磷酸盐混合物”交给同样未获得国家认定的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强和李兆福处置,并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出租院内接收并非法处置10650吨。

  2013年5月,李强和李兆福同样将从徐国富手中接收的“磷酸盐混和液”,由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运至山东省东营市,并由一企业接收并非法处置720吨。

  记者采访获悉,“磷酸盐混合液”燃点很高,放到煤等燃料里面混合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替代燃料的作用,但是其价格要低不少。不过,“磷酸盐混合液”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东营某县一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公司将其装到罐体里出售,属于非法处置。

  东营中院环保法庭庭长杨秀梅说,该案刑事案件部分已经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已经服刑。齐鲁晚报记者 王光照段学虎 张园园

  案件回顾

  未明确诉讼主体 追责一度陷困境


  时间退回到4年前,2011年夏天,东营市垦利县发生了一起异地倾倒有毒有害金属废液的事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杨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多次将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生产的有毒有害重金属废液,运输至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附近倾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污染发生后,垦利县当地环保部门联合东营市环保局、垦利县公安局等部门求助于国家相关鉴定组织对污染进行了鉴定。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不同程度含有有害性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对该场地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应及时修复。

  但是,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却面临着环境污染追责的一个难点。当时的环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跨界污染案件中由哪一方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导致此案的追责、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几经周折,2012年12月14日,当时刚成立不久的东营市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这成为山东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时,东营市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这个案子当时广受关注,也为我国新环保法的制定以及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了一些借鉴意义。”东营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齐鲁晚报记者 王光照 段学虎 张园园

  全国700多家社会组织 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


  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曾导致诉讼遭遇尴尬,这样的事情将成为历史。1月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明确,以后跨界污染由谁起诉有了准。而环保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有利于调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按照《解释》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为我们提起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成立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依法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是履行监督权力的一个抓手。”马勇告诉记者,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合力,能够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组织并不少,理论上全国有700多家符合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齐鲁晚报记者 张园园 王光照 段学虎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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