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涉及一台电梯从生产到安装、使用、维保、检验等各个链条,隐患较大,电梯供应商的品牌售后质量参差不齐,加之维保公司的不负责任,牵涉环节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主体不明、出事后相互推诿的问题。而建立电梯商业保险制度,不论生产、使用和维保任何一方投保,都可以达到“一人投保多方受益”,更好地保护电梯使用者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及时得到赔偿。随着电梯责任保险投保深度与密度的提高,商业保险会逐步成为分担政府责任的主要手段,建立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体系,势在必行。
“我认为,建立青岛市电梯商业保险责任制度,不仅将电梯安全纳入到商业保险的范畴,并且明确以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保障为核心,构建权责清晰、职责明确的电梯安全责任链条,以此进一步理顺电梯制造、销售、使用、维保等各环节权责关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制定具有青岛特色的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性地方法规。”栾少湖说。
栾少湖还建议,保险公司可以研究关于电梯保险的新险种,并利用
房屋维修金为电梯投保。这样一来电梯出现问题后,不会因为费用问题而产生维修纠纷。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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