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维汉 罗沙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有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下批示、递条子的,也有向司法机关领导和司法人员面授机宜、打招呼的。有的方式直接,明示让关照一方;也有的采取隐晦暗示,虽然批示“依法办理”,但其实“你应该懂的”。 广受社会瞩目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定出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也给这类领导干部补上了一堂法治课。规定明确告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否则“后果十分严重”,轻者通报批评、影响仕途,重者丢官罢职、追究刑责。而出台这个规定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不得向案件伸手,伸手必留痕”。领导干部无论手中权力大小,都不得干扰法官、检察官办案。
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规定施行后,具体执行将考验司法者的勇气和智慧。规定必将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使得一些领导干部不敢伸手或者缩回伸出的手。但也可能有个别领导“顶风干预”,对规定的规避也会更加隐蔽。这需要法官、检察官“铁骨铮铮”,不但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办理案件,还要用忠于法治与良知的决心对抗不正当的“权力干扰”。
切实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让司法者底气足起来,也有赖于其他改革措施和配套规定的实施。从宏观方面讲,要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继续推进人财物省级司法机关统管等改革试点,破解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难题,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真正落到实处。从微观方面看,要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用办案责任“倒逼”司法人员主动记录、排除干扰。在一整套制度的保障下,让司法更公正、法治更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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