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雪松 通讯员 李阿欣) 近日,平度法院审理了一起以买卖合同形式掩盖民间借贷实质的纠纷案件,办案法官综合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分析层层剥离,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官提醒,当前,高利贷以一种新的形式即房屋、车辆等买卖合同出现,应引起足够重视,借贷还需留个神儿。
据了解,郭某急需一笔资金,因故认识了自称在某投资公司工作的张某。张某表示,可以立即借给郭某1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7000元,但要以郭某一辆23万元的轿车作为抵押,并且双方需签订车辆买卖合同,郭某按时还款后,合同作废。想到一个月内自己肯定能将钱周转回来,郭某没考虑太多就同意了。
随后,二人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签约当天,张某以转账的方式将钱汇给郭某,郭某也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交强险发票等手续一并交给了张某。眼看到了一个月期限,郭某准备好了现金还款,打张某的电话,从一开始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其还款到后来一直无人接听,去张某所说的投资公司,却发现并没有该公司的存在。此时,郭某预感不妙。果然,一个多月后,张某主动联系郭某说,由于其逾期未还款,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张某将郭某诉至平度法院。庭审中,张某称其与郭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郭某则辩称事实是其向张某借款,被逼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收取车辆手续。
办案法官经审理发现,合同所涉车辆,是郭某新购买的,合同签订时仅使用一个多月,购买、挂牌、缴税、买保险合计23万余元,仅以10万余元的价格出售,有悖于一般的生活常理。郭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也证明张某多次拒绝郭某还款,根据双方对话的意图及本案的事实分析,法官认定该案的基础事实是借贷关系而非车辆买卖,原、被告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掩盖高利贷,故该买卖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交付车辆的请求。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王泯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