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贵峰
5月3日,成都市卢女士所驾车辆,被一红色polo车逼停,并遭到对方男性车主暴打,致其右肩骨折、脑震荡。据打人男子交代,当天其开车带着妻子和孩子,卢女士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车内孩子收到惊吓,因气不过,便一路追随,实施殴打。卢女士也承认,“确在变道时突然点了一下刹车”。据成都警方官微,打人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打人者表示,这件事情他很后悔,并表达对受伤女孩卢某的歉意。(5月4日中国新闻网) 对于这起“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男司机这种在道路上十分疯狂不理性地随意打人行为,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也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进一步全面回顾这起“男司机殴打女司机”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卢女士车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在变道时突然点了一下刹车”也显示,被打女司机事实上也是“有错在先”的。这种“随意变道”的交通陋习,不仅违反交通法规,而且潜在交通危害极大,不仅是导致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也是引发各种严重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当然,强调女司机也存在“随意变道”过错,并不意味着,男司机打人行为就是“情有可原”的,更不意味着,女司机挨打就是咎由自取。毕竟,在现代法治语境下,任何任性的“以恶制恶”行为,都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但尽管如此,站在更有效地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角度,在谴责惩治男司机打人行为的同时,指出被打女司机的“随意变道”过错及其严重社会危害,进而反思目前我们在治理这种“随意变道”陋习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无疑又是十分必要和有意义的。
应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随意变道”危害十分巨大,但针对这一交通陋习的处罚,却显得并不十分给力。一方面,囿于取证困难、警力不足等各种原因,许多大量存在的“随意变道”行为,事实上并没有得到及时处罚;另一方面,依据现行交通法规,即使对“随意变道”实施处罚,处罚力度也显得不太给力,一般都是仅“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最多记3分甚至不记分。因此,对于上述“男司机殴打随意变道女司机”事件,笔者以为,一方面,就事论事,男女司机实际上都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想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加强交通法规教育之外,同时也要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规等方式,不断强化对“随意变道”陋习的治理力度,彻底改变其高发频发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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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林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