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晓磊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之一是每一起案件都要有合格的法官、检察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在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遴选出合格的法官、主任检察官?当前一定要防止唯行政级别取人、简单论资排辈,使改革异化为“权力通吃”。 众所周知,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是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而“员额制”则是分类管理的关键。以法院为例,这一轮改革将把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法官员额将会减少到现有规模的1/3左右,具体待遇也会相应拉开差距。在员额有限的情况下,如何把素质过硬、专业精通、能力可靠的人员遴选出来,担当法官和主任检察官重任,成为其中的关键。
无法回避的是,改革总是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一部分人员可能要失去法官、检察官的身份,这和个人的收入待遇、职业前景、身份认同都息息相关。面对“谁上谁下”的具体问题,一定要避免“权力通吃”,防止落入官本位、行政化的窠臼。
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存在行政化倾向,各级法院、内设机构和部门的行政领导和“无职无权”的中青年法官、检察官相比,他们话语权更大、资历更深。由于历史原因,长期沉淀了一批具有法官和检察官身份、但又远离办案一线的人员,有的还在领导岗位。会否以“平稳过渡”为由,一股脑把院长、庭长、行政部门领导纳入法官、主任检察官员额?会否出现行政干部早早“借道”进入审委会,今后天然成为法官?会否使大批素质过硬、办案能力强的中青年法官检察官反而被排除在员额之外?
防止权力挤占员额,使改革成为“帽上戴帽、衔上加衔”,一要有危机感,二要有办法。应当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尽快细化、统一法官、主任检察官选任标准和程序,下决心破除行政化惯性,把好入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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