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别玩过了 法律专家称应给搜索设界限

2015-05-28 07:20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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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两起新闻事件引起社会关注。“成都市女司机别车事件”原本是一起交通纠纷引发的冲突,但在网民的集体围观和道德评判下,女司机的身份证、车辆、家庭等大量隐私信息被网友公开;“乌鲁木齐市棒打流浪狗者”也遭到“人肉搜索”,其家庭地址、手机号、QQ号、车牌号等信息被公布于网上。“人肉搜索”如此常见,当事人被“游街示众”带来的后果也是惊人的,“人肉搜索”能否任性,想搜索就搜索?被搜索对象该如何维权?本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事件 被“人肉”者出面道歉

  5月3日,成都女司机卢琴驾车变道后被打的“微视频”,演变成一部播放一整周的“电视连续剧”。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将卢琴的照片、开房记录、违章信息等私人信息进行了一场彻底的曝光,如同被“游街示众”。约10天后,卢琴发布道歉信,恳求大家能“到此为止”。

  与卢琴有相同遭遇的王健最后也选择了道歉。5月10日下午,一则文配图的“打狗”视频在网络上疯传。4个小时不到,当事人王健的个人电话、职业信息、家庭和公司地址等信息全部被曝光,并被冠以“变态男”、“虐狗者”之名。此后,5000多条短信和不断接到的恐吓、斥责电话让王健、亲友和同事不堪其扰。5月12日,陷入“围攻”的王健向40多位“爱狗人士”代表鞠躬道歉,并承诺赔偿万元医疗费给受伤的狗看病。

  但事件还没有结束,参与“人肉搜索”的新疆昌吉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吴咪娜被通报批评,并向“王健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也是此事件中,唯一一个参与搜索者出面道歉。

  定义 “人肉搜索”是隐性暴力

  如今,“人肉搜索”已成一种常见事件,往往只是起源于某件小事,因为网友的聚集和搜索,演变至无法控制的局面,当事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络。在此种披露的过程中,每一个网友都觉得理所当然,都站在一个审判者的高度,而结果亦是五味杂陈。

  “人肉搜索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很容易衍变成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成为隐性暴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彭法官说,它可能侵害到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不过,不管起因如何,部分网友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力挖掘他人隐私,并肆意散播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彭法官介绍,“人肉搜索”主要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的概念最早来自19世纪末的美国。从法律意义上定义隐私,是指那些不为公众知晓与公众无关的私人内容,包含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网友随意公布私人信息已构成侵犯隐私权。

  追责 最高可判处三年刑

  “人肉搜索”用得好,在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络追逃等方面都起到积极作用,但用错地方也可以杀人,其威力不容小觑。陈凯歌导演的作品《搜索》,女孩叶蓝秋被“人肉搜索”,遭到无所不在的网络声音讨伐,最终选择自杀。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责任。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民事方面上,一般是要求侵犯者停止侵害,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彭法官说,但被“人肉搜索”后,当事人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赔偿更显得微不足道。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维权 责任主体、证据难以确定

  现实中,在被狂欢式的“人肉搜索”伤害后,当事人都很难找到维权的路径。

  “首先,寻找责任主体是维权过程中最大难点。”彭法官分析说,“人肉搜索”通过人传人的方式进行,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由于缺乏相关技术手段,一般网民无法查询IP地址,即使查询到也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责任主体,“没有主体,也就无法立案,更不用说追责了。”

  第二大难点是侵权证据难以确定。网络内容可以随时删除,因此在网络上追本溯源很困难,也难找到首发者的踪迹。

  第三大难点是如何确定侵权的危害后果,通常情况下,与真实世界的侵权相比,网络空间内传播的效果会被无限放大,因此要确定损害后果是很困难的。

  现实中,被“人肉搜索”者一般自身存在某种过错,如果再去追责,很可能让“人肉搜索”变本加厉,舆论也不会对其同情。因此,多数被“人肉搜索”对象最终选择不去维权,而是保持沉默或者道歉,以便让整个事件尽快收场。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任何人都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在网络空间中进行人身攻击时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彭法官说,对于滥用“人肉搜索”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必须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追究“人肉搜索”背后推手的责任。

  “不过,要想有效规治‘人肉搜索’,仅靠法律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彭法官认为,这需要培养全社会全民的一种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其实每一个人都可能会成为被“人肉搜索”的对象。说不定,这一刻被你搜索的是我,下一刻,你就可能被“人肉”。

  文/本报记者任金梅

  ■延伸

  侵犯个人隐私本市有个案


  记者查询了本市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例,都没有有关“人肉搜索”的案件,但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还是存在的,一例是孕妇做流产手术,医院组织医学院学生观摩;一例是居民在公共走廊上加装摄像头,邻居认为自己被监视。案件数量之少,与当前个人信息大量泄露明显不相符。一些人被侵权后出于某些因素也不愿追究。

  2003年8月,未婚女青年李某到本市某大医学院教学医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过程中,李某被全身麻醉,始终处于昏迷状态,医院安排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来观摩手术。手术后,李某将医院告上法院。市南法院一审时,认定院方侵犯了李某个人隐私权,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市中院驳回。

  家住市北区某路的李某和张某是门挨门的邻居,2009年两家因安装防盗门问题产生纠纷,后经民警、居委会多次调解,均未能解决。2014年,张某在公共走廊上方安装了两个摄像头,李某及家人出入均被摄入。李某认为这侵犯自家的隐私,为遮挡摄像头,他在大门门框上悬挂衣物,双方又为此闹上法庭。经审理,市北法院判处各自拆除摄像头和取走悬挂衣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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