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5月29日讯(记者 任金梅 见习记者 魏超然) 接到受害人申请,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在48小时送达,法院、公安、妇联共同依职权确保裁定执行。5月29日,即墨市反家暴联动机制启动,法院、公安、妇联联动,这在省内尚属首次。据介绍,这种联动机制以后将在全市推广。
记者了解到,即墨法院每年受理1300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家暴的约100起。而每年进入二审程序的离婚案件有150余起,其中有10% 的案件涉及家暴。“家暴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有些案件还没有显露出来。”即墨市法院民三庭王平法官介绍,很多受害者实在忍受不了,起诉离婚时才反映有家暴。引起家暴的原因中有50% 到60%伴有酗酒行为,婚外情也占有一定比例,九成受害人为女性。
为更好地保护弱者,即墨市联合公安、妇联一起,启动反家暴联动机制,家暴中弱势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院为其划出保护圈。在出台的《即墨市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实施细则》中规定,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可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受害人需提交医院病历、鉴定结论、伤情照片、报警证明等证据。“有时仅靠受害人无法收集到证据,法院可向公安、妇联组织调取有关材料来证明。”王平法官说,公安机关、妇联组织应将保存的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法院。
裁定内容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禁止加害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要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裁定条件,须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于48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妇联。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收集家暴证据。妇联做好对加害人的教育、引导、劝解、说服及监督工作。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个月至6个月。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加害人,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市中院自2012年开始试点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来保护家暴中弱势的一方。”市中院民五庭姜蓉法官介绍说,当时只有法院一方来做这个工作,如今即墨将这项工作扩展到公安、妇联这两个部门,也更细化了各方职责,能在前期更好地立案、固定证据,裁定下发后,也能更好地保证裁定的实施,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安全。
家暴典型案例
被妻子家暴,老公求“保护” 5月29日,即墨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一位男士及其父母、儿子,被妻子打骂,曾三次报警,最终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其妻子再打骂、再破坏家中物品。
刘先生到即墨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刘先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我和她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她脾气很坏,经常动手打人。”刘先生反映,妻子经常打骂他以及他的父母、儿子,自己被她折磨得曾经精神抑郁入院治疗。
经法院调查,今年2月17日,也就是农历腊月二十九日,正处于迎接新年的喜庆时刻,因为家务琐事,宋女士到了刘先生父母家,与刚做完手术的刘先生父亲发生争执,将其电话摔坏。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刘先生又向法院反映,5月1日、5月9日,他给儿子买了电脑,为这事双方又发生争吵,宋女士打了他和儿子,还打砸家中物品。5月15日,法院通知宋女士按时到庭做调查和调解工作,不料当晚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刘先生称宋女士无理取闹,自己再次被打伤。
根据刘先生的申请,即墨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宋女士打骂刘先生及其父亲和孩子;禁止宋女士破坏家中物品。
初中生“告状”,求判爸妈离婚 “在我的记忆里,跟(根)本没有‘父亲’这两个字,就算有,也是他打我和妈妈的情景……我希望爸爸妈妈离婚,并且我希望跟妈妈,我和妈妈终于不用再受爸爸的折磨,也终于不用每天担惊受怕了。”
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女儿小李,呈交法院的亲笔书信。宋女士与李先生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李,现就读初中。宋女士长期遭受家暴,身心痛苦,多次自杀未果,李先生曾写过保证书,但之后是更加变本加厉殴打与威胁。
即墨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禁止李先生殴打、威胁宋女士及其亲友;禁止骚扰、跟踪宋女士,妨碍其正常生活;禁止李先生在距离宋女士居所、工作单位500米范围内活动。裁定签发后,李先生再未到宋女士娘家进行威胁,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先生在财产分割上也作出一定让步。记者 任金梅 见习记者 魏超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