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利用QQ交流群对外宣传,网上吸收公众存款后对外放贷;不少人明知有风险,却禁不住高额利息的诱惑,全国各地有800余人参与投资,案值高达1.2亿元,造成损失3690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城阳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杨某等4人提起公诉。
案发:先赚后赔800人受害 今年1月份,潍坊的张女士等人向城阳警方报案。张女士说,去年4月初,她上网看到城阳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开办的网络借贷平台宣称投资有高额利息和奖励,年息超过48%,她有点动心,先尝试着小额投资,前后两笔共25万元,约定奖励2.3%(5750元),这些钱直接存入网站个人账户,其余本金和利息按照年息12%计算,25天之后返还。果然25天之后,本金和利息都转到账户里了。第一次投资成功后她继续投资,共投资166笔,总金额240万余元。去年9月份,平台无法正常给投资人提现,现在还欠她133万余元,但公司却找不到人了。
警方立案调查,该公司2013年9月份注册,现法人为杨某。随后,杨某等4人被传唤到案。经查,杨某、王某、李某(女)3人预谋后,注册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在互联网上开办P2P网贷平台用于个人融资,后迟某加入。4人明确分工,杨某通过在平台上发布各类高于银行借款利率的虚假借款标吸引网民投标,与投标人签订电子协议书,承诺按期结算,以12%至21%不等的年利率返本付息并给予奖励;李某负责公司财务、网贷平台日常运营及管理客服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QQ群、“网贷之家”网站等进行宣传。
网民在该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借款标信息,通过线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线下支付(银行卡转账)两种方式进行投标充值。杨某将吸收的存款交给王某和迟某,由二人在线下发放高利贷。至案发,该网站实际参与投资会员805人,吸收存款1.2亿余元,造成损失3690万余元。
讲述:实地考察报销路费 到案后杨某称,他曾在银行工作过,发现很多民间借贷公司做得不错,于是找到王某决定成立投资公司。由于当时自己还在银行,起初先让王某的小姨子李某作为公司法人,后变更。公司运营后,又招聘了4名客服人员。
客服人员王某说,李某以公司名义建了一个QQ交流群,在全国有数千家这样的网站,客服的任务就是进入其他借贷网站和里面的客户私聊,宣传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抵押、车辆质押业务。公司在网上主要有三种投资方式,第一种方式期限25天,第二种方式期限一个月,第三种方式期限两个月,每一种都约定奖励和利息。这三种方式是公司在网上通过挂标的形式进行的,投资客户自愿选择。客服的工作就是向客户介绍投资方式,并计算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还有就是将杨某提供的房产信息资料传到网站上。
“之所以投钱,是因为利息高。”张女士称,投资后,为安全起见,她曾到过城阳的公司,杨某等人介绍了公司的运营情况,并称前景很好。后来她又去过一次,感觉公司搞得挺好。杨某说,之前因为刚开通,经验不足,招标数额也不多,后来根据投资人的建议,把大额借款标的拆成小标发布,还邀请投资人实地考察并报销路费,会员就越来越多了。
揭秘:吸金放贷赚取差价 杨某说,现在流行的融资模式是平台作为中介方,只是提供信息和平台的一个媒介,借方和贷方自愿对接交易,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转账,资金不经过自己的账户。而他们现在做的实际上是另一种业务,也就是在平台上融资,先把资金吸收进自己的账户,再在线下寻找合适的借款客户,把钱借给他们,收取一定的利息。
调查过程中,一名线下借款客户称,他曾通过公司的王某借款140万余元,以房屋作抵押,用于购买一套网点房。后因经济纠纷房屋被查封,借款也一直未还。杨某称,到了去年9月份,资金链出现断裂,问题就来了。
提醒:想吃馅饼提防陷阱 负责本案的杨致奎检察官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及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其他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本案中杨某等人注册成立公司及开立网络融资平台大额吸收公众存款,未经银监会批准,通过网络途径向社会宣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杨检察官说,2013年年底确实兴起一种网络融资中介服务,目前全国以这种模式进行融资的网站有2000多家,除极少数为正规提供中介融资服务赚取手续费外,其他许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线上融资,线下放高利贷,这些都是犯罪行为。提醒手头有资金又有投资意向的市民,切勿轻信网站宣传的“保本高息返利”虚假承诺。
(记者 王涛)
[编辑: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