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河北肃宁发生枪击案,包括犯罪嫌疑人刘双瑞在内共有5人身亡,其中两名民警牺牲。相关媒体随后披露,犯罪嫌疑人刘双瑞曾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保定市精神病医院经过查询,发现了一份名字标注为“刘双瑞”的男子曾在该院就诊的病历。据邻居和同村村民披露,刘双瑞曾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并且多次服用精神类药品。(6月12日《法制晚报》) 以刘双瑞的情况来说,如确实曾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平日在家多次服用精神类药品,我们难免会有“事后诸葛亮”之憾:如果当初能够由医保或政府出资为他医治,乃至强制收治,可能不会有今天的悲剧。事实上,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因家庭管护不当,医治没有保障,特别是很多流浪在社会上的病人,不但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患者本人来说,也是不人道的。
《精神卫生法》规定,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可以强制收治。但现实中,地方政府、相关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并不积极。治疗成本是一个原因;不出事就不重视,一出事便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的意识不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地方政府、相关机构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么在“可以送诊”与“也可以不送诊”之间如何选择,便不确定。
河北肃宁这起惨案,嫌疑人是否患病,是否达到应该强制收治的程度,地方相关部门、乡镇村组织此前有无作为,目前尚不清楚。但这个问题必须有清晰的结论,给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可资反思的经验。而立法与执法层面,更应重新审视不足之处,既要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对真正需要强制送诊的病人,也不能放任。最重要的问题还是,对于公共安全隐患,不能总是等到出问题才“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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