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接受审计

2015-06-26 06:32   来源: 青岛早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早报讯 近3年我市审计项目313个,查出违规问题金额116.9亿元,审减投资21.8亿元,促进实现增收节支66.9亿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于2005年制定的《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在诸多方面出现了滞后,迫切需要修订。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修订草案)》。

  《条例(修订草案)》相关条款明确了审计权限,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政府性基金缴纳使用、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等与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规定了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近年来,我市安排政府投资建设审计项目中,部分项目审计内容、权限和范围还不明确,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与承包合同价款不一致,被审计单位提供决(结)算资料拖、延、压等现象经常发生。为此,《条例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正确界定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条提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因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对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出界定。(记者 于顺)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