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仍有部分遛狗人不拴狗绳 称勒狗脖子心疼

2015-08-03 09:13   来源: 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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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市《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面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遇到他人应当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昨天,记者探访了八大峡广场、老年乐园以及几个老小区,看看遛狗人是否用了“一根狗绳”。在老年乐园和休闲广场,健身的市民很多,有的打太极拳、有的跳广场舞、还有一些年轻人在跑步锻炼身体,而狗狗也是这个广场上的“重要客人”,“每次出来锻炼身体,我都会牵着小狗,把它拴在旁边的栏杆上,它就会乖乖坐着。 ”一名每天锻炼的市民告诉记者。但不是所有的小狗都这么听话。记者看到,公园里遛狗的人不少,有的人用绳子牵着狗,有的人就让小狗自己“玩”。遇到自己的狗跑到别人脚边乱蹭或叫唤,狗主人会吆喝一声。晚上,记者在八大峡广场看到,相对于白天,不拴狗绳的更多了,遛狗的市民把牵引带松开,让“囚禁”了一天的狗狗尽情放松。

  调查 担心拴绳子 勒痛狗脖子

  “我家狗已经和我们一起生活五年了,当时朋友送来的时候刚满月,家人都很喜欢它,给它取名‘球球’。 ”家住台西一路的王女士退休在家一年多,现在每天的“工作”就是早晚遛狗,有时候白天也会牵着“球球”在小区或者附近的公园、海边散步,为了让小狗看上去更加“俊美”,每天都会给小狗梳毛,出门的时候虽然拿着牵引带,但一般不会给小狗拴上。 “它一出门就非常活跃,用绳子拴着,有时候我腿脚不方便就跟不上,这样就勒着它的脖子,我有点心疼,况且我家狗狗非常听话,从来没咬过人。 ”王女士说,“球球”就是她的家人,她不想用绳子拴着,想让小狗自由一些。

  “其实狗和人一样,也是有感情的,它们懂得谁对它好,它们也喜欢自由自在,而不是用绳子拴着。 ”一名家住标山路附近的市民说,他平时在小区里遛狗,一般不会用牵引带拴着,如果出去在街上或者公园里就会用一根软的绳子拴住小狗,主要是担心在路上车辆太多,容易被撞着。因为小狗很温顺听话,不会担心它咬人。

  也有的养狗人很讲规矩,“我养了一只贵宾犬,已经4年了,每天早晚都会牵着出去转一圈,会用绳子拴着,我觉得这是养狗最起码的原则,一旦没拴好,咬了别人就不好了。 ”一名市民说,虽然宠物狗都很温顺,一般不会咬人,但还是应该束牵引带,为自己着想,也是对别人负责。记者在采访的10名养狗人中,有7名表示出门遛狗会使用牵引带,3名市民因为心疼狗狗,表示不会用绳子拴着。

  声音 狗儿汪汪叫 惊了小宝宝

  记者采访中注意到,一些带着小孩出来散步的市民,当看到有小狗靠近时,都会赶紧把小孩抱起来或者蹲下身子护着,“宠物狗虽然都比较温顺,但是突然靠近或者叫一声,很容易把小孩吓到。 ”带着小孙女散步的刘先生说,孙女平时也很喜欢小狗,家里也养了一只很温顺的金毛犬,但是在街上或者公园里,看到有小狗,他都会把孙女抱起来,因为不是自己家的小狗,对它们的习性不了解,万一被咬着就麻烦了,孩子那么小,会受到惊吓的。记者看到,虽然小孙女在刘先生怀里挣扎想下来跑着玩,但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刘先生还是拒绝让孙女下来,直到小狗走远了,刘先生才把孙女放下,大手牵着小手回家了。 “上个月,我沿着海边骑自行车,一条哈士奇突然窜出来,跑到车子前面,我一转车把,幸亏路边有一些灌木丛,自行车插在了里面,右腿被划破了几道口子。 ”一名市民告诉记者,有了上次的经历,现在都不太敢骑自行车锻炼身体了,他住的小区里,早上和傍晚遛狗的市民特别多,而且很多人都不给狗拴绳子,爱动的小狗到处跑,经常有骑自行车或者开车的人被吓一跳。

  “很多人出来遛狗都不拴绳子,而是让狗跟着或者随便跑,这样小狗是自由了,但是别人却不安全了,尤其是小孩,前几天在小区我还看到一个四五岁的小孩被狗吓哭了,两家因为这事还吵架。 ”家住红山峡路附近的市民李女士说,自己喜欢狗,但是没有养狗,她觉得遛狗的时候应该用绳子或者细链子拴着,在让小狗出来玩耍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别人的安全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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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狗狗作为宠物已经走进许多市民的家庭,“养犬”也成为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狗咬狗”、“狗咬人”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开始,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取得犬只15日内须登记

  《征求意见稿》规定,青岛市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电子标识)制度和养犬收费制度。养犬人应当依法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和定期免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养犬。除工厂、仓储单位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外,其他单位禁止养犬。

  居民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时,应当携犬办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材料。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15日内携犬到犬只免疫登记定点单位进行免疫前检查,办理初始免疫手续。本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区(市)建成区的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按此条例内容执行。

  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

  居民不得养烈性犬,居民每户养犬限养一只。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3个月内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按规定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禁止在国家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以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征求意见稿》对居民出门遛狗时应采取的措施作出了硬性要求,例如,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2米,遇到他人应当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并避开高峰时间;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公共楼道禁止放置犬笼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居民公约,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养犬器具。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及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提倡养犬人投保家养宠物责任保险。犬只死亡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场所,统一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所对走失犬只,有电子标识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3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其他犬只可以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招领公告。无主犬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个人领养,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领养人,3年内限领养一次。对收留的病、残、老犬只以及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犬只,收留所可以采取安乐死等适当方式处理。

  每超养一只犬罚500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6种情形下,由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未按照规定挂犬牌、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不清理犬只粪便的。

  有意见和建议可反馈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公安网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7月2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联系电话和传真:85911500 ,邮箱:faguierchu@163.com)。青岛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地址:湖北路29号,邮编:266001,联系电话:66571772,传真电话:66571760,邮箱:qdqzgl@163.com)。

  (半岛客户端综合整理)

   [编辑: 王泯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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