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检察院近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将于近期开展试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时间为两年。在此期间,检察机关将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以市、县两级检察院为主体,选取一些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与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无需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取证成本而困惑,也容易获得相关部门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刑事公诉,法院必须受理。这些便利条件决定了伴随公益诉讼制度的成熟,检察机关将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2014年10月,贵州金沙县环保局因“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告上了法庭,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具有标本价值,因为在以往的司法环境中,类似案例几乎不可思议。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利好颇多,但也存在一些障碍。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检察机关”是否适格,学界中还有一些争议,需要在立法上予以确认。检察机关的诉权也不同于公民、法人的诉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否应界定在一个明晰的范围之内,都需要不断地探索。
毫无疑问,不论广东的试点,还是全国的试点,都是这种探索的一部分,都是在为完善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而努力。8月3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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