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金惠
9月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据了解,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9月8日澎湃新闻) 这些年来,法院向冤假错案蒙冤者支付国家赔偿的事媒体报道了不少,但是,法院以登报道歉的方式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实属难得。处于“强势”地位的法院能够放下架子,勇于承认错误,向公众展现了一种敢于正视自身问题的姿态。因此,道歉一出,很多网友积极回应——有错就改,以宪治国,给安微高院点赞!
或许有人会觉得,相比于真金白银的国家赔偿,登报道歉这样的“形式主义”没那么重要。但是,对于冤假错案的当事人来说,“我不为钱,只想讨个说法”也是他们的心声。国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在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指出,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除此简单表述之外,并无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也无实施执行的具体要求,致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尴尬。
安徽省高院为19名原判有罪的当事人登报道歉,为司法机关主动纠错开了个好头。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尊重,蒙冤者需要恢复名誉,而恢复名誉的前提是消除不良影响,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就是在尽可能广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这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督促,法律作为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慎之又慎,而以登报道歉的形式惩罚与威慑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从而促使国家机关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敬畏法律,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
“有损害即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里所说的救济既要关乎经济也要关乎精神。我们希望安徽高院向蒙冤者登报道歉的行为,能够成为司法机关的纠错常态。道歉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而是一个自我反省、不断进步的过程。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知错就改才能获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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