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镀点三年偷排百吨电镀废水 被告人获刑

2015-11-13 08: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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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案件当庭审判。



  半岛都市报11月12日讯(记者 赵丽云 通讯员 丁德振 王宾) 夫妻俩私开电镀加工点,将上百吨总锌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82倍的“毒水”直接排进市政污水管网,时间长达三年之久。11月12日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逄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被告人逄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2012年,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逄某及其妻子在西海岸新区临港路珠山街道办事处东新村附近私自开设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逄某私自铺设排水暗管,电镀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市政污水管网。

  2015年5月15日,经群众举报,逄某的电镀加工点被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查处。经黄岛区西区环境监测站对电镀点污染口处水体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排污口PH<2,总锌为273mg/L,强酸污水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1月6日,上述监测数据经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认可。逄某于2015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按照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企业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不超1.5mg/L。由此看出,逄某电镀点排放出的“毒水”总锌含量超标182倍。

  经青岛市环保局黄岛分局调查,逄某的电镀点平均每月镀锌件产量为8吨,使用地下水10吨,排水7吨。在三年的时间内,上百吨“毒水”就这样直通市政污水管网。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11月12日上午,黄岛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逄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加工镀锌件过程中私设暗管、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鉴于被告人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逄某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社会调查,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黄岛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据了解,该案是黄岛法院自今年7月2日新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审结的首例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污染环境案件。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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