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永平)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日照市政府印发《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办法》规定,临时救助主要救急救难,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救助。
严重入不敷出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办法》,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非定期、非定量救助的制度。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
据悉,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救急救难原则;保障基本生活与精神抚慰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户籍人口救助与常住人口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便捷、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包括: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再度出现困难的家庭;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人户分离临时困难家庭;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者家庭。据悉,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社会灾难、物价飙升等原因需要实施的救助,以及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不过,拥有汽车、高档房产;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等一律不支持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合理确定。根据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程度、时限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等情形,合理确定每个家庭的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只能救助一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可以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允许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书面授权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居住证和未在户籍地享受临时救助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审核意见以及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区县民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核定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救助金额较小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果报区县民政部门。
“救急难”24小时内先行救助
《办法》还规定,情况比较紧急、需要立即实施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救助,由区县民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县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渠道筹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受民政部门委托,可以吸收社会资金,承担临时救助的有关工作。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为申请社会救助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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