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涮羊肉成为凛冬大众最爱, 但食用时也要注意卫生安全。齐鲁晚报记者宋磊 摄
齐鲁晚报济南11月26日讯(记者李钢)大雪过后,热气腾腾的火锅与大冷天最配,可火锅店卖的羊肉是不是真的,确实让人担心。26日,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等多部门进一步规范羊肉及其制品屠宰和生产经营行为,要求火锅店等单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广大市民如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或本报96706热线举报,举报属实的还可获得现金奖励。
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在屠宰环节屠宰主体必须取得相应合格证,并向相关部门申请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生产环节,要求加工单位规范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标签应标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生产混合肉必须显著标注成分及比例;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
在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要求销售混合肉的经营单位,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同时,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
对冬天比较火热的火锅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监管部门要求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据省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公示羊肉产地等信息,这是首次作出明确要求。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假羊肉违法犯罪行为,本报决定与相关部门联合面向社会征集相关线索。欢迎社会公众、企业内部人员举报羊肉及其制品屠宰、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读者可以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者拨打本报热线电话96706进行举报。
对广大读者提供的线索,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对举报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者奖励。根据相关奖励办法,举报属实最高可以获得30万元的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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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肉”合法,符合标准即可 混合了鸭肉、猪肉或其他肉的羊肉卷在业内并不鲜见,人称“混合肉”。记者了解到,我国对食用肉类的标准针对大类,比如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对畜肉、禽肉甚至兽肉等可食用肉类的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法》则规定了这些肉类必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食用。此外,根据国家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产品标志必须明示配料,即产品由什么东西加工而成,要在配方表中标明。凡符合这两点要求的肉类都是可食用的。简言之,“混合肉”其实合法存在着,现在大多数人所了解到的“混合肉”被查案例,不少涉及的是欺诈,即销售的羊肉卷在包装外没有明示含有鸭肉、猪肉等“混合肉”。
单纯不公示产地,只能责令改正 采访中,曾在火锅店做过厨师的崔先生透露,一般火锅店会从批发市场等地购进羊肉,但至于羊肉产自哪里,他们也说不清,“如何公示产地?如何让消费者相信?”
崔先生说,有些商户为了吸引顾客,也会打出羊肉来自某某地方,“比方有的说是来自菏泽,但即使有票据,批发户说是,就一定是菏泽的吗?我怎么能确定?所以这需要全链条可追溯才行,要不然只能追溯部分环节,起不到作用。”
针对餐饮企业不公示羊肉产地等信息如何处罚,省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纯不公示羊肉产地等信息,监管部门只能责令改正,“处罚需要有法律依据,但如果餐饮单位不公示,就说明他心虚,这样就可以继续追查下去。”
下月起专项整治,逐户发通知 “公示原料产地,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有规定。”省食药监局工作人员介绍,之前公示原料产地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但针对羊肉明确提出还是首次。据介绍,自2015年12月1日-2016年2月29日,省食药监局等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羊肉及其制品规范整治打击专项行动。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逐户分发通知,督促屠宰、生产经营企业(业户)落实相关责任。
我省要求,12月1日至12月20日,羊肉及其制品的屠宰主体、生产经营企业(业户)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改正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自12月21日起,全省将组织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齐鲁晚报记者李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