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昌莲
因为在外出差,江苏盐城滨海的赵先生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令该银行滨海支行消除赵先生的不良信用记录。(12月11日《现代快报》) 对于一些恶意欠款行为,银行实施信用惩戒,并无不妥。但是,像江苏盐城赵先生这样,信用卡欠款仅迟还了10小时,显然是个人疏忽所致,并非是恶意欠款。银行根据自身规定,要求赵先生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就已经进行了惩戒,没必要再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
事实上,早在2013年10月28日,央行便开始在江苏、四川、重庆等9省市试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首先,提醒人们合理消费,及时缴费或还款,避免个人信用不明不白地上了“黑名单”。同时,个人征信报告仅限本人查询,且登录必须输入本人详细的个人相关资料,较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特别是,此前央行规定,个人信用“黑名单”仅保存5年,既避免了将失信用户“一棍子打死”,给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延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
银行作为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实行信用“黑名单”制度,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护身符”;对于客户来说,却是一种“紧箍咒”。然而,总有人会在不经意间“犯规”。因此,银行应提高个人信用“黑名单”录入门槛,降低客户信用风险。比如,严格定义恶意欠款、透支行为,避免客户因不懂规则或一时疏忽而误入不良记录;合理确定并提高欠款、透支资金额度,适度延长逾期时间,给客户自我调节、纠偏一个比较宽容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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