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1月13日讯(记者 尹彦鑫 通讯员 陈刚 栾心龙)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了解到,2015年8月青岛市实施了《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保障了交通肇事逃逸案受害者等群体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办法》实施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这七份申请都来自西海岸,其中有5份已经审核结束,垫付款项将转账至医院账户完成垫付,剩余2份已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记者了解到,这5笔垫付共95029.74元。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实施垫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那么,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基金的垫付呢?记者了解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但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在垫付范围内。
垫付的程序是什么呢?一旦发生符合垫付条件的交通事故,经受害人申请,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相关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如果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同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记者了解到,垫付是有时间限制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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