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多数被重判

2016-01-23 13:49   来源: 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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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济南1月22日讯(记者 赵兵) 为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行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1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5年山东法院打击毒品犯罪情况,并公布了6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6起案件包含了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故意杀人、制造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等类型。

  案例一:袁均友、肖吉政等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均友,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肖吉政,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无业。2009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6月3日因病监外执行;2011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病未收押。

  被告人蒋远亮,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黄红军,男,汉族,1985年12月22日出生,无业。

  (其他被告人情况略)

  2010年10月底,袁均友、肖吉政合谋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袁均友筹集毒资75万元,肖吉政出资85万元。同年11月14日,袁均友联系黄红军购买甲基苯丙胺,黄红军又联系蒋远亮购买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 18日12时许,袁均友、蒋远亮、黄红军等在成都市骄子立交桥附近进行毒品交易,袁均友以160万元的价格向蒋远亮购买甲基苯丙胺约8 000克。交易后,袁均友乘车离开,当车行至四川省广元市国道108线中子段“雷家坝”处,袁均友等被抓获,查获冰毒8 070克。经检验,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0%。

  此外,2010年10月,肖吉政在青岛市李村西山智荣中学附近,两次分别以3万元、1.5万元的价格将92克、46克冰毒卖给他人。(其他犯罪事实略)

  综上,袁均友贩卖、运输冰毒8 070克,肖吉政贩卖冰毒8 327克,蒋远亮贩卖冰毒8 070克,黄红军贩卖、运输冰毒8 075.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是一起跨省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袁均友系犯罪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地位作用突出;肖吉政在两次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因身体患病(肺结核)监外执行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依法严厉打击。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相关被告人死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袁均友、肖吉政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均友、黄红军等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吉政、蒋远亮等构成贩卖毒品罪。肖吉政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予并罚。袁均友贩卖、运输、肖吉政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且袁均友起组织、策划作用,肖吉政曾两次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必须严惩。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袁均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吉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远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袁均友、肖吉政已于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伍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伍涛,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无业。1990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1995年6月22日因犯销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1999年10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8月29日因犯收购赃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志硕,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青岛公共交通集团公司驾驶员。

  2012年6月,伍涛、周志硕预谋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贩卖牟利,由伍涛联系卖家“天龙”(未获)购买毒品。同年6月23日,伍涛、周志硕驾驶轿车至江西省宜春市,从“天龙”处购买冰毒约400克。二被告人驾车返回青岛后将购买的冰毒卖出。

  2012年6月底、7月2日10时许,周志硕在青岛市四方大酒店附近,先后两次卖给赵亮(另案处理)冰毒共计2克。

  2012年6月30日,周志硕其住处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张恒(另案处理)冰毒1克。

  2012年7月6日,伍涛伙同郑为华(未获)乘飞机至广东省广州市,伍涛从卖家“天龙”处购买冰毒约2 000克,后安排郑为华运回青岛。7月9日伍涛驾车至汽车站接应郑为华,将冰毒带回其暂住处,将冰毒分装。同年7月10日、11日,公安人员先后将被告人伍涛、周志硕抓获,从伍涛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晶体21包,重422.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从伍涛的暂住处查获晶体55包,重1 46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红色药片2粒,重0.2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褐色粉末1包,重3.46克,检出大麻成分。

  2012年7月10 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伍涛后,在其女友的暂住处查获猎枪一支。

  二、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跨省购买、贩卖数量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伍涛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涛、周志硕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伍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并罚。伍涛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伍涛、周志硕均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伍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志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伍涛已于2015年10月16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三:李淑起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淑起,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无业。

  2013年10月1日15时许,李淑起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其暂住处吸食毒品后,因情感问题与其女友王某某发生争执,李淑起持折叠刀朝王某某的颈部、胸腹部、左上臂、左大腿等部位猛捅数刀,致王某某右侧颈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作案后,李淑起投案自首。

  2013年9月26日,李淑起在山东省淄博市火车站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焦磊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克。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将李淑起抓获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5.93克。

  二、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因过量吸食毒品导致产生幻觉,进而故意杀害他人的典型案件。长期吸食毒品易使人产生依赖性并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损伤,易引发其他犯罪。该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淑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淑起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犯有贩卖毒品罪,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淑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四:王涛等人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涛,男,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于承君,男,汉族,1982年9月6日出生,无业。

  2013年7月份,王涛邀约陆海(另案处理)来到其租房处进行指导并成功制造甲基苯丙胺5克。同年9月份,王涛、于承君、占文(另案处理)、陆海四人在租房处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20克、液态甲基苯丙胺若干。同年11月份,于承君因与王涛发生矛盾,遂到租房处将王涛制造的甲基苯丙胺膏状物及制毒工具等物品带走保管。同月21日下午,于承君驾车准备将上述物品交还王涛时被抓获。王涛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共计773.4克,于承君参与制造甲基苯丙胺20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775.903克。

  二、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典型案件。该案由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核准,裁判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涛、于承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制造,其行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于承君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王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承君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承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五:黄开镇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开镇,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私营业主。

  被告人曹锋,男,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劳务人员。

  被告人葛运华,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出生,劳务人员。

  2014年5月至7月,黄开镇先后四次从李经成(另案处理)处购得12吨α-溴代苯丙酮卖给夏侯文莉(另案处理),并被转卖至福建省;

  2014年6月,曹锋向魏馥荣(另案处理)求购5吨α-溴代苯丙酮,并转卖至福建省厦门市;

  2014年5月,葛运华从黄开镇处购得3吨α-溴代苯丙酮并转卖至福建省厦门市。

  二、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买卖用于制造毒品原料数量巨大的典型案件。从2014年5月中旬起国家将溴代苯丙酮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生产、贩卖溴代苯丙酮等重点易制毒化学品。百城禁毒会战中,集中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了整治,本案即属于该行动的成果。该案经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开镇、曹锋、葛运华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α-溴代苯丙酮,且买卖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各被告人均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黄开镇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曹锋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葛运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依法追缴涉案赃款1 462 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孙泉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泉,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无业。

  2014年5月初至7月期间,孙泉在其家中,容留冀海军、梁烁共同吸食毒品5次;单独容留梁烁吸食毒品2次;容留冀海军、梁烁、刘丽秀吸食毒品2次;单独容留郭梓豪吸食毒品5次;容留冀海军、郭梓豪共同吸食毒品5次。

  二、裁判结果

  这是一起实施容留他人吸毒,情节较严重的犯罪案件。近年来,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社会危害性虽然相比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要小,但是大量的容留行为对毒品的扩散、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必须严厉打击。该案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告人服判不上诉,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泉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孙泉因涉嫌吸毒违法行为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毒品犯罪系严重危害社会安定及人身健康的犯罪,且被告人孙泉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据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孙泉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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