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枫逸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3月1日中国新闻网) 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家暴不仅直接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而且破坏家庭和谐,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将法律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打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禁锢,有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只有38条,却有许多亮点和首创的法律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厘清责任,加强配合。同时,给“家事”立“国法”,公众和社会也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随着新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们是否已经准备好了?
首先,司法机关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实施首日,湖南、江苏等多个省份即发出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表现得后知后觉。据报道,3月1日上午蓝翔校长的妻子孔素英来到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待的法官竟然不知道相关法律新规,“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应该公安局做吗?”此外,据最高法通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自2008年试点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严峻的家暴形势形成鲜明对比。如何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的执行机制,确保法律效果,各级司法机关还要拿出大智慧。
其次,有关部门和个人要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知情不报将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和个人要充分认清强制报告的重要意义,自觉主动地介入家暴事务,为反家暴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受害者要勇于维权,善于维权。有统计显示,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在司法实践中,以家暴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最终经法院认定构成家暴并判决离婚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仍不会变。广大受害者除了勇敢站出来对家暴说不,也要注意搜集各种证据,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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