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市民常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之前在高田路上给自己的家人订了一个宾馆房间,打算3月24日的时候入住,当时交了200元的订金,后来因为种种原因,24日当天没有去住,想找宾馆要回订金,但是却被宾馆拒绝,这让常女士感到十分气愤。
27日上午,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联系上常女士的时候,她对当时的情况还记得十分清楚:“我有个家人要到青岛来,我就在3月21日,给她订了一个小宾馆的房间,这个小宾馆离着我家很近,所以就订上了,并且交了200元的订金,并且打了收条,上面就是写的‘订金’,但是关于如果不去住要退多少钱的话,倒是没有说。后来到了3月24日,我家人过来了,家人自己已经订了别的宾馆,于是就去这个小宾馆退房,但是这个小宾馆就不退钱给我了,这件事情跟他们协商了很多次,但是对方的态度就是不给退,我说退一半也行啊,对方也一直没有任何让步的意思。”
记者随后试图联系这家宾馆的负责人,发现其手机号已经关机。对于常女士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山东文翔律师事务所的刘书峰律师,刘律师认为,如果当时双方写的是“定金”,那么就等于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如果常女士交了定金又不去住的话,那么就等于是常女士违约,定金不予退还是有道理的。如果当时写的是“订金”,那么就只是预订的意思,并没有任何的法定效力,如果旅馆没有因为常女士没有入住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话(把房间又订给了其他人),那么就应该退还订金,如果因为常女士没有入住预订的房间而造成了经济损失(此房间无人入住),旅馆方面如果能够拿出相关的证据,那么不退还订金也是有道理的,所以最后还得看旅馆有没有因为常女士的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潘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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