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侵权提供862首音乐,淘宝状告酷我音乐;网上卖假耐克,不仅罚款还坐牢;冒充“CK”、“CALVIN”淘宝卖,被判赔偿210万元……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青岛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布青岛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例。
1 客户端侵权提供862首音乐,淘宝状告酷我音乐
案情:申请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涉案862首音乐作品/制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申请人发现两被申请人通过“酷我音乐”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遂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酷我音乐”手机客户端向公众提供申请人享有独家著作权权益的862首音乐作品/制品。
审判:中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性以及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862首涉案作品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经过对申请人是否享有其主张的权利以及是否提供侵权人侵权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合理的担保金额,从而审慎做出诉前禁令,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评析:本案是青岛中院审理的首起诉前申请停止侵害著作权纠纷,也是青岛中院作出的首例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禁令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均规定,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法院准确把握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积极合理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既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凸显了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在淘宝上卖假耐克,不仅罚款还坐牢
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7年先后成立淘宝网店、实体店,对外销售体育服装。自2008年起,刘某通过网店和实体店对外销售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后刘某被查获,并缴获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服装1979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依法罚没。
评析:当前,网络经济方兴未艾,淘宝网店及线下实体店发展迅猛,但均应依法经营和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互联网时代,亦是知识产权时代,互联网从来都不是法外之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有些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赢利,通过淘宝网店及实体店甚至在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法院通过该案审理,加大对网店(及实体店)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打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经济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作用。
3 一碗面条引发官司,叫啥名字都有注册商标
案情:原告韩某某经授权享有“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面·火锅”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青岛本家明洞餐饮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沈某系亲姐妹 。原告与被告沈某曾合作经营“明洞刀面”,后沈某退出经营。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使用“本家明洞”作为门头字号,在餐桌桌布、菜谱,餐具上均使用了“明洞刀面·火锅”文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将含有“明洞”或“本家明洞”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餐饮商品中突出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被告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系“本明洞;本明洞刀削面·火锅”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经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授权享有该注册商标在青岛市城阳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由于上海世伦餐饮有限公司在商标登记时放弃“刀削面”、“火锅”的专用权,而“明洞”是韩国的地名 ,“明洞刀面”四个字组合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因此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在桌布、菜谱、餐具等使用“明洞刀面·火锅”字样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但被告在门头字号突出使用“本家明洞”四个字,与原告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被告青岛某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本家明洞”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餐饮商品中突出使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商标是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一经注册,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否则即构成侵权。商标侵权认定要从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商标的知名度、是否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本案的审理,梳理了商标侵权行为和正常合法使用的界限,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又规范了餐饮行业的市场秩序。
4 采购假冒产品出口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
案情:被告上海冠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某公司)曾经是原告的代理商,代理原告生产的硫酸软骨素系列商品在英国、日本、韩国等区域销售。后原告发现上海某公司从被告烟台瑞康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处采购假冒原告产品的硫酸软骨素销往越南,使用标有原告企业名称的产品外包装和原产地证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假冒原告生产产品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万元。
审判: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在硫酸软骨素产品的经营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产地证书是出口商应进口商要求提供、用以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商品交易文书。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向被告上海某公司出具的原产地证书中,被告上海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使他人将被告产品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的主观故意,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山东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属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发生于国际贸易中,被告的侵权产品无法取得,法院考虑到原告的举证能力,根据证据优势规则,最终作出被告侵权的认定,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济中同行业企业诚实经营和良好有序的竞争秩序。
另外,青岛中院发布的其余6个典型案例分别为:冒充“CK”、“CALVIN”淘宝卖,被判赔偿210万元;侵害原告著作权,出版社被判赔偿5万元;网站开发合同遇纠纷,没完成也想要付款;“种鸡喂养器”谁发明的 ,两公司闹上法庭;被告就是“不接茬”,原告无奈撤官司;不服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公司继续打官司。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张鹏 通讯员 吕佼 何为民
◎知识产权案件有啥特点
2011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3671件,其中2011年611件,2012年767件,2013年469件,2014年652件,2015年1172件,呈阶段性上升特点。另外,近几年青岛市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六大特点:1、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2、涉外案件占全省较大比重;3、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出现;4、系列维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5、涉网络案件呈现高发态势;6、专利案件数量相对平稳。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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