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永华
4月29日下午,吉林省高院对刘吉强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宣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从监狱获释,并被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此前,刘吉强被以故意杀人罪名判处死缓,在看守所和狱中度过18年。(4月30日《北京青年报》) 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杀死,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经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刘吉强曾3次被判死缓,经过漫长的申诉,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控辩双方皆认为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诸多矛盾和疑点,建议法院改判刘吉强无罪。这一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已经判决生效的服刑罪犯改判“无罪”,这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恐怕还是首例。当初,刘吉强被法院三次判处死缓,正是由公诉机关的建议形成。如今,检察院又以该案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为由,建议法院改判刘吉强无罪。这种看似矛盾的“出尔反尔”,恰恰反映出法治理念的进步和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尽管现在看来,吉林检察机关对刘吉强当年一周内5次有罪供述存在“难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但受到当年办案理念、侦破技术等局限,再加上一些“间接证据”的形成,也不能完全否认公安机关对刘吉强作案的“合理怀疑”,甚至不能否认刘吉强5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而且据口供寻找证据不仅在当时公安机关办案中所普遍存在,“加强审讯力度”本身就是当时刑讯逼供的代称。我们在对过去案件的纠错中,既要有错必纠,也要客观看待在法制不健全下所出现的各种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行为和现象。笔者认为,吉林检察机关既不回避在刘吉强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又运用“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强调直接证据的科学性,既是一种敢于担当责任也是一种非常务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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