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经费被追究"单位受贿罪"的警示

2016-05-04 16:39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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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马涤明

  3月29日,甘肃省山丹县法院审理认定,民乐县工信局在组织拨付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索要经费的名义向三家企业索取现金41万元,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时任局长李长乐、副局长张斌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5月3日《检察日报》)

  政府部门索要经费或“赞助”被追究单位受贿罪的情况,现实中比较罕见。一者,总被认定为违规;二者,一旦有了“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挡箭牌,责任往往会被稀释。

  民乐县工信局这一案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以纪代法”的问题上有正本清源之义:违纪还是违法,应以制度原则作依据,而不是体制内的某些惯例。更不能换个说法,套上一些“马甲”,就把违法的问题洗成违纪。其次,在强力反腐的当下,对于官员来说启示与警示意义都不寻常:监管、反腐与执法,应有新常态思维,而不应总是停留在过去。而官员们则更要注意正确、依法使用公权力,权力的边界与红线意识不能再含含糊糊了,否则,稍有“乱来”就可能“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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