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老师讲台上猥亵9岁女童获刑4年(图)

2016-05-26 17:22   来源: 半岛网-半岛客户端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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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十大校园暴力典型案例,青岛中院还编印了《预防校园暴力法律手册》,制作了法治教育展板,向公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及预防应对措施,呼吁家庭、学校、全社会共同努力,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每一位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59中学生在青岛中院参观少年审判庭。



  当天,青岛中院和全市10家区(市)法院集中组织开展了“远离校园暴力、法律护我成长”主题“少年法庭开放日”活动。1000多名中小学生走进法院,参观立案大厅、法庭,旁听庭审,组织模拟法庭,听法官授课,增强法制意识。在“请进来”的同时,各(区)市法院还采取“走出去”的方式,送法进校园,给千余名中小学生上带送上普法教育课。同时,还邀请各(区)市的学校、社区、爱心帮教基地和企业代表、教育行政机关、关工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开放日活动,针对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与教体局、妇联、团委等单位就建立预防和惩治校园暴力联动机制进行深入交流。青岛中院邀请了青岛五十九中100多名同学到该院参加开放日活动,同学们参观了法庭和图片展览,参加了法治讲堂。青岛中院少审庭法官还应青岛市教育局邀请,为各(区)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局长、科长、局属中小学校分管安全校长和安全办主任100余人做了“青岛校园暴力现状分析及对策”的专题讲座。

  案例一    

  与同学“争女友”竟打死人

  [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点评] 故意伤害在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青春期的学生情绪比较容易急躁,一些辨别是非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的青少年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容易沾染江湖习气。遇到问题不能理性解决,动辄大打出手。由于其心智尚未成熟,对事件的严重性往往预估不足,更没有想过暴力事件发生的法律后果,懵懂中已然走上犯罪道路。本案就是“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以暴制暴”伤人伤己

  [案情] 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点评] 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常有因“以暴制暴”行为伤及他人,并致自己承担刑罚的情形。本案中,袁某被他人殴打后,心有怨气意图报复,并在不能确定被害人即为报复对象的情况下,纠合他人随意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三    

  “小口角”引发大麻烦

  [案情] 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点评] 同学间发生口角本为小事,大家各让一步,很快就会尽释前嫌。但对于一些心理健康情况较差的青少年,因不能很快调整好心态,常因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滋生怨恨,并因此蓄意引发冲突,甚至是流血事件。青少年心理健康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在家庭教育中更要关注子女的心理抚养,重视性格教育。

  案例四    

  同学“茬架”叫来社会人员

  [案情] 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点评] 校园暴力案件中,常有校内学生纠合社会不良人员共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情形,由于社会不良人员的参与,常使暴力情节更恶劣,事件后果更严重。

  案例五    

  校内暴力学校不管也应担责

  [案情] 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点评] 校园暴力主要分为校园外部暴力和校园内部暴力,本案是典型的校园内部暴力,由学生内部矛盾引起的学生之间的暴力侵害。作为参与打架的双方当事人各自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学校,作为对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主体,其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完全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其未能发现不止一名学生在校内携带伸缩钢管,对校内发生的斗殴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故其应对本次事件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在这起案例中,原告于某是该校九年义务教育制内学生,却长期请假不在校上课,校方称其因厌学故而一直请假,但对如何防止和消除适龄学生无故旷课的情况却未有采取相应措施。而原告的父母,更应当依法保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只有家、校、社会形成互相配合完整无缝的教育体系,才能更好的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长。

  案例六    

  发型被嘲笑捅死同学

  [案情]  2014年6月11日至13日间,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梁某、刘某、房某等人均在某中学参加初中毕业考试。期间,王某曾几次因其他学生注意其发型而谩骂、殴打他人。6月13日,王某在准备进考场时,被害人一方中有人在该校二楼中间大厅喊“锅盖”,随即王某来到刘某等人处问是谁叫他,并与刘某发生口角,打了刘某一巴掌,梁某、孙某、房某等人见状上前与王某发生打斗。期间,王某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先后朝梁某胸部捅刺一刀,朝房某、刘某、孙某等人胸、腹部捅刺数刀,致梁某死亡、房某和刘某重伤二级、孙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现场被二位老师控制,后被赶赴到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谩骂、殴打他人,引发学生打架,持刀捅刺他人人体重要部位,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 在审判实践中有一类情形特别值得注意,即同一未成年人曾多次实施暴力行为,但因某些因素而没有进入司法视野,最终造成严重犯罪后果。本案中16岁的王某在本案事发以前,在初中时即因与同学口角,两次持刀伤人,事后王某家长恳请学校和对方给王某机会改过,希望赔偿对方并不要报警,校方考虑到王某年龄较小,且家长也保证今后会严加管教,所以斡旋双方进行调解并成功,王某也仍继续间断性在该校上学。但这种处理纠纷的方式,并没有促使家长加强教育沟通、王某悔过自新,反而使其变本加厉,更加肆无忌惮,最终造成本案无法挽回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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