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音频记录必须成为执法标配

2016-07-04 13:42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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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魏文彪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既能避免依法执法人员遭受不实指责,又能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应该成为执法部门现场执法的标配。此次公安部全面推行该制度,令6种现场执法行为纳入视音频记录当中,各地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从7月1日起,公安部制定印发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相关要求,充分配备相关仪器设备,加强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监督即保护,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时,有时会遇到执法对象以不实之词诬陷民警违法执法的情形。如果缺乏必要的视音频记录作为证据,有关方面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耗费不小的成本开展调查,相关民警在被还清白之前,容易遭受不白之冤。而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过程中,进行视音频记录,当出警的民警遭受不实指责,就能尽快通过公开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还事情以本来面目,维护出警民警的权益,使其受到应有的保护。

  与此同时,尽管绝大多数民警出警执法都能做到依法执法,但是毋庸讳言的是,也确有少部分民警有时会出现违法执法的现象。而公安机关对现场执法进行视音频记录,当相关民警出现违法执法行为时,就会被记录在案,以后遭遇调查,其违法执法行为就会被暴露。正因为如此,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有利于对公安民警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最大程度减少违法执法行为。

  不过,在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情形下,不能完全排除会有部分地方公安机关的视音频记录,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损坏”,进而导致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所以,实行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制度,还须辅之以规定,如果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出现“损坏”的情形,将由相关公安机关与民警承担不利后果,以防范部分公安机关以“损坏”为由拒绝接受监督。

  其实早在2012年,青岛市公安局执法管理闭环优化体系正式运行后,民警就被要求接处警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警情录入和警情分流,整个执法过程都要录音录像,有据可查。视音频记录监督下,“接警必受、接警必录、现场必勘、受案必查、接案必访、有赃必追”的警务流程得以落到实处。这种既能避免依法执法人员遭受不实指责,又能对执法人员进行约束的制度,应该成为执法部门现场执法的标配。此次公安部全面推行该制度,令6种现场执法行为纳入视音频记录当中,各地公安机关应该以此为契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文明执法水平,维护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相关新闻详见本报今日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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