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打假人获国家赔偿的启示

2016-07-19 10:35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半岛网 半岛都市报

小字体大字体

  文/符向军

  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精神内核,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打假索赔,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权的合法行为,就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国质量报》)


  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之名,刑拘3名打假人,之所以被惠州市公安局撤销,并因此向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和赔礼道歉,是因为博罗公安将买假索赔的简单民事行为与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行为混同,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边界,属于违法办案、非法刑拘,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

  惠州市公安局没有“官官相护”,依法撤销下级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公信、权威形象,无疑值得肯定,令人欣慰,但透过此案,也应进行深刻反思。

  首先,“知假买假”目前已越来越受到国家法律与司法实践的肯定,社会公众尤其是执法者,要尽快扭转思想观念,建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变对民间打假乃至职业打假行为的认识误区和习惯性偏见。只要在法律框架内打假索赔,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权的合法行为,就要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第二,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侧重保护弱势市场主体,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法律作为“公平良善之术”的精神内核,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司法部门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既要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普通消费者,也不应苛求“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主体身份和购物用途,进而产生歧视和排斥心理,更不应一屁股坐到强势商家一边,使得执法偏袒、不公。

  第三,国家赔偿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到不公正执法司法待遇的当事人进行金钱赔偿和精神抚慰。但司法机关不能止于国家赔偿,应该吸取教训,强化执法司法素养,切实纠正、消除执法司法不公,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错案责任,不能让国家财政白白耗费,不能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无端消损,更不能让打假人士的安全感无处安放。

  半岛网辣蛤蜊评论(http://news.bandao.cn/lagala/)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半岛客户端 

热门推荐

房产 | 旅游 | 教育